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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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1)论文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消除不和谐现象,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论文关键词:权利贫困 和谐社会 民主 Discuss on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

2、ous SocietyAbstract: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must eliminate disharmonic phenomena, rights poverty is the fountain factor that causes disharmony, most disharmony were caused by rights poverty. There exists a rise and ebb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poverty and harmonious society, eliminating

3、rights poverty is the fundamental way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 of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has important factual meaning to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t it is accord with the justice charact

4、er of harmonious society. Boosting democratization degree of the society life roundly and advancing right consciousness of the public generally are the ultimate means of eliminating rights wards: rights poverty, harmonious society, democratization 引言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已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

5、的理论论证步入到制度建设层面的实践操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如何消除不和谐因素以为和谐社会建设铺平道路,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总的来看,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贫富悬殊、地区发展不平衡、失业增加、贪污腐化严重。这些不和谐现象大多表现为部分人经济的贫困或权利的缺失,而现实中许多人经济贫困又是由于缺乏权利引起的,所以我们认为,权利贫困实际上是造成当今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和谐意味着协调、均衡,在存在权利贫困的地方是绝对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可言的,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贫困和权利贫困的含义进行扼要探讨之后,从社会实证的角度

6、阐明了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进而分析了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提出了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一、贫困与权利贫困概念探析贫困一词的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最初,人们一般将贫困理解为因收入水平低下而造成的物质贫困,即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 到了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认为,贫困的要素不仅包括物质和收入水平指标,还应包括能力指标,如阿玛蒂亚洲森认为,贫困是指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所说的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获得各种功能性活动的选择组合的实质自由。贫困的能力指标表明,贫困不仅是一个收入低下的问题,而且是一

7、个能力缺乏的问题。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过提高人们的能力,如提高人们的教育文化素质,来根治贫困。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又有学者认为,贫困不仅是收入水平低下和缺乏能力,还把脆弱性、无发言权和社会排斥等概念引入贫困的范畴。他们认为,那些易遭受外部冲击而自身内部又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就处于贫困状态,这些人处于政治和社会的边缘,没有发言权,缺乏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排斥。如迪帕纳拉扬等人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的缺乏,权力和发言权的缺乏更是定义贫困的核心要素。这样,贫困概念的内涵从最初的物质贫困发展到了 20 世纪末期的权利贫困。从上述可知,权利贫困就是缺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基

8、本人权的一种贫困状态。贫困不仅包括物质贫困,其核心内容是权利贫困。物质贫困是贫困的具体表现,权利贫困是造成物质贫困的根本原因。社会愈是向前发展,权利贫困对物质贫困的影响愈大。往往那些拥有权利越多的人很有可能占有的物质越多,拥有权利越少的人占有的物质越少。虽然拥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够影响和支配人们对权利享有的多少,但人们都会认同:在绝大多少情况下,在物质和权利之间,权利是最根本的和最终的决定性因素。人们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不但反映了人类贫困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和理解水平的深化和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人们不再认为贫困仅仅是物质和经济收入

9、的低下这只是贫困的一个方面和表面现象而已;人们还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去认识贫困现象,从贫困现象的背后去认识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这种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一方面说明了人类对权利的诉求随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提高而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从更为深刻的层面揭示了贫困的本质问题。贫困现象捆扰人类社会数千年以来,现在人们已经真正深刻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才导致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许多社会不和谐问题都可以通过消除权利贫困得到解决,因为,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本源就在于权利贫困。二、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各种不和谐现象,而要消除不和谐现象,就必

10、须找到并解决产生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不认识到产生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深层根源,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现象,最多只能取得暂时的、局部的效果,而无法彻底根治它们。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主要是: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不健全;等等。从表面上看,所有这些问题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然而,当我们深究产生这些问题的缘由时,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权利贫困是造成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本源性因素。(一)从收入差距拉大造成的不和谐上看收入差距拉大表现为城乡、地区、行业之间

11、收入悬殊。收入分配是关系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如果不采取措施解决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将会影响民众对改革开放的支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这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已有人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办法。例如,调整二次分配,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等等。当前许多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措施都是企图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来解决。我们认为,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增加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问题得到暂时缓解,但并不能从源头上真正解决问题,因为这种办法并未触及

12、问题的实质,实为一种治标不治本之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样的办法相当于授人以鱼,然而这终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倒不如授人以渔,即提供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机会,而这样的机会主要是通过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来实现的,也就是使低收入者能够享有与高收入者平等的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个人收入水平低往往都是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技术而不能获得高收入的职位,因这种情况而导致的贫困能够通过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解决,即通过使他们提高文化素质、掌握从事高收入职业的专业技术,从而使他们能够从事高收入的职业来解决。对于因行业垄断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更是由于剥夺了其他人的公平

13、竞争权利造成的,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保证低收入者公平竞争权利的办法才能得到彻底解决。其他诸如此类收入差距拉大引起的贫困现象,都是绝对不可能仅仅通过给予低收入者一笔金钱就能得到真正解决的,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低收入者丧失了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它根本上不是由经济贫困引起的,而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二)从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关于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却并未获得真正保障。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民获得保障的正当权利,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典型现象。针对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乏,有人提出农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两种方

14、式并举。然而如今农村地区因病致贫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再实行这样的城乡差别保障,只能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我们认为,要真正消除城乡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差距,就必须以构建和完善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赋予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因为,农村贫困的实质和根源就在于农村权利的贫困,城乡差距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平等权利问题。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只有通过赋予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三)从民主法制不完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民主法制尚不完善,离建立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民主法制不完善而造成的不和谐

15、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不和谐现象很大部分是由于公民民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造成的。如由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申诉控告权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保障,对一些贪污腐化行为无法纠正和制止,以权乱法、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缺乏诉求渠道而无法获得及时补救,经常出现投诉无门和冤假错案的情况,从而造成矛盾激化、民怨四起。另外,在当今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公众获得利益表达的愿望和政治参与的热情被激发出来,然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并不高,其民主性和开放性尚未达到能够容纳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度,政治制度化水平落后于政治参与的发展程度,政治体系所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远不能满足

16、不断涌现的社会各阶层参与政治事务的愿望和要求,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政治不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扩大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权利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为消除广大民众中的矛盾和积怨提供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渠道,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见,如果能够有效地落实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从而能够改善和解决因民主法制不完善所带来的不和谐现象。三、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第 4 页) 从前述内容可知,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是两种无法相融的社会现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权利贫困,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但并不是只有在消除了权利贫困之后才去构建和谐社会,由于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逐步消除权利贫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 (一)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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