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南行 拼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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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拼车协议甲方(车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 : 年龄 :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乙方(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年龄: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搭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搭车路程、时间出发地 1:大连出发时间:2010 年 3 月 20 日 目的地 1:婺源 到达时间:2010年 3 月 25 日 出发地 2:婺源 出发时间:2010 年 3 月 26 日 目的地 2:大连 到达时间:2010年 4 月 5 日 二、搭车费用约定 1、搭车费用:双(各)方同意按车上乘坐人员平摊本次出行的过路过桥费、

2、油料费、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计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元/ 人(包含第五条第 3 款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款)。2、支付方式:目的地 1:上车/下车支付,一次性支付/ 分 次支付。出发地2:上车/ 下车支付,一次性支付/ 分 次支付。三、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具备驾驶与本车相应的驾驶资格并遵章驾驶。负责承保车辆自身的保险险种与费用。2、甲方在驾驶途中发生的本车维修费用、驾驶责任事故和费用、违章罚没款由甲方承担。3、甲方在驾驶前、中,不得喝酒、不得食用、饮用含有乙醇、神经类食品、药品等。4、甲方须按约定将乙方送达目的地。5、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搭车费用。6、乙方途中不得规劝甲方参与饮酒。7

3、、乙方在行驶途中不得发生与甲方攀谈、指引观看、观赏等与驾驶无关、分散注意力的言行。8、乙方在车上不得发生吸烟、吐痰等非文明行为。因乙方过失或过错使人员伤害、车辆发生事故及车辆、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9、甲、乙双方如一方由于个人原因或车辆问题,需中断约定的,必须提前 1 天通知对方。四、违约处理 1、凡在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大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约及导致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五、其它条款 1、本次拼车是朋友结伴出行,参与者是在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

4、成的。发生的费用仅为平摊的出行成本,相互之间提供的是免费和无偿的服务,除上述约定外,出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损失及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员人身伤害和死亡的,驾驶人员和车主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援助的义务。2、本次拼车为非赢利行为,双方不得为此引发商业行为,如:过分强调按时乘坐与到达、向他方提出投诉、索要发票等。3、车上人员责任险由乘坐人员自行购买,车辆驾驶人员和车主不负责购买。4、双方约定,各方须申明无传染病、心脏病、严重晕车及不适宜乘坐车辆出行的疾病与缺陷。5、双方约定,不得携带危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6、双方约定,与车辆保险有关的按规定自始至终有效。7、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主张权利。 8、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9、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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