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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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配股的法律意见书(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说明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2、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谊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三、引言的结束段应栽入下列文字:“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青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一)说明友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

3、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 、 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

4、对待。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二)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在本次配股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三)说明这种关联吏易是否会耦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四)若关联交易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五)说明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六)说明发行人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七)说明是否对关联吏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

5、运用(一)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全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谊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二)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者授权。(三)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说明兼并、收购的方式及其法律性质,并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六、本次配股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查本次配股涉及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二)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三)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四)说明

6、发行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事项,并说明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七、发行人的税务问题(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八、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配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总括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程度。(结尾)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

7、字、盖章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印刷体) (签字)年 月 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市 律师事务所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配股的法律意见书致: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市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中规定的本所律师应承

8、担的工作,本所律师审查了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事项,其中包括: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实质条件、配股说明书、配股方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本次配股所署资金使用的批准及与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并与本次配股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上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

9、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经本所律师对主要文件的核实,股份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丈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仪供股份公司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与上市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股票条例第 18 条和第 3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上

10、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主体资格股份公司是于 年 月经 省体改委 体改生字 第 号文批准,由原 厂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经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审字第 号文批准, “ ” 股票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股份公司已是一个符合公司法第 151 条要求的、其股票已经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合法有效存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出现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二、股

11、份公司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1股份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会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吏的公司的本次配股方案。公司的配股方案为:(1)以 年未总股本 万股为基数,按 10: 的比例进行配股。本次应向全体 股东配售的总数为 万股,其中国家股应配 万股,社会法人股应配 万股,社会公众股应配 万股,转配股应配 万股。国家股股东放弃全部配肢权享有配股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应配售部分。(2)本次配股价格浮动区间为 元股,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价格

12、。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年 月 日以国资企字第 号文同意并转预报公司配股方案及国家股配股权的安排。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年 月 日以 国资企字 第 号文、财政部于 年 月 日以财管字 第 号文批准同意国有股股东 (集团)公司放弃全部配股权。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决议及配股方案业经 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证管字第 号文的批准。但配股方案的实施尚待产国证监会的复审通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配股上市的承诺。三、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实质奈件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1、股份公司的章程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全发布的上市公问章程指

13、引修订,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土管部门的规定,规定丁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份转让权、资料查阅权、监督权、股利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充分保护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2股份公司足以生产 为主导,以生产 为基础的大型综合性 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共 万元,用于扩建 项目及补充部分流动资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3股份公司前一次发行股价即 年度配股已经募足,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验证,股份公司该次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全部按配股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且使用效果良好。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符合前一次股

14、份发行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的规定。4,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 年、 年、 年的净利润,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如下表所示:股份公司最近 3 年内净资产税后收益率每年于均在 10以上,而且最低高于 6,符合有关规定。5股份公司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查帐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的市计报告。单位:万元人民币项 目(年)(年)(年)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8.9611.213.9收益率(%)6,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会师报字 第 号 年盈利预测审妆报告 ,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净资产特达到 万

15、元,税后利润预计 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将达 ,高于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7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公司股票均为普通股,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仅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份公司全体社会个人股东。8,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股份总额 万股,未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公司股份总额 万股的 30。本次配股亦不存在通知中有关不予批准的情形。四、股份公司的配股说明书股份公司为本次配售股份发行制作的配股说明书 ,符合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审查后,未发现配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配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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