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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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近年来, “是否应允许安全套和避孕药做广告” 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尤其是每年 12 月 1 日的“世界艾滋病日” ,要求做安全套广告的呼声更为强烈。计划生育和卫生系统的人士对此问题更为关注,曾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1999 年,全国人大代表李宏规等曾就此专门提出了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考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管理措施。”但是问题至今仍然没有解决。为此,在这次人代会上,部分代表再次建议有关部门不应再将安全套和避孕药与性生活用品等同对待,应对其广告适当放宽限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安全套

2、和避孕药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物质保证,不能简单地视作性生活用品。安全套在我国推广应用的比较广泛,2001 年安全套年生产量已达 24 亿只。国家每年为已婚育龄夫妇避孕提供免费发放的安全套有 12 亿只左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增加,性活动旺盛期及其他人群因避孕、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等需要,市场销售安全套和避孕药的数量也日益增加。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 200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其中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规定“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众传媒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

3、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传媒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允许做避孕套和避孕药广告,有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公民对避孕方法享有知情选择权,国家应创造条件保障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知情选择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大众传媒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产品信息,介绍各种避孕产品的质量和效果,使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我国

4、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做好。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艾滋病在世界范围广泛流行,在我国蔓延的趋势也十分严重。2001 年,卫生部公布我国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HIV )携带者已达 60 万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不加大控制力度,将会在未来 10 年内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而安全套在预防 HIV 感染和性病的措施中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多年来,世界卫生组织(WHO)一直大力提倡安全套的推广与使用。1998 年,国务院在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中提出:“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

5、套” 。运用广告形式推广使用安全套,有助于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工作的开展。为了保证安全套和避孕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质量低劣或假冒产品危害群众的健康,安全套和避孕药广告宣传有利于优质品牌产品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综上所述,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口径,与计划生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尽快制定出有利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的利益。综上所述,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口径,与计划生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尽快制定出有利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有利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安全套、避孕药广告宣传管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司司

6、长屈建民最后表态:对计划生育工作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形势不了解情况。对新情况、新形势要进行研究。不仅仅是对程序性工作要进行研究,还有对国情要进行基本估计。今天会议代表的声音一致,也要考虑社会上不同方面的反映。在法律法规未修订之前,工商有权进行查处。这不是个人行为,是政府执法的严肃性问题。支持计划生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工作,但其形式要研究。人大代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实行多年,鉴于当时时代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如果对于安全套和避孕药广告尚不能完全接受的话,那么,现在人们的认识、观念和社会发展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部门原来对广告法中有关条文的理解与解释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已到了必须进行修

7、改的时候。因此,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视安全套和避孕药的广告宣传问题,尽快制定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和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广告宣传措施。避孕套是计划生育用品,是国策产品,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都应该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产品的宣传,并尽可能的提供便利条件,动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工具(包括大众传媒广告)做广泛的宣传,而不应将避孕套与“性工具” 一样等同对待,严禁刊播。当然,在对避孕套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应注意科学性、技术性,要注重产品质量,防止色情与庸俗化。因此,希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调整相关政策,支持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产品的广告宣传。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特

8、别是近 30 年来,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怎样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福百姓,促进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非凡的事情。一、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1、人口数量: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现有人口 13.28亿(不含港澳台地区)。据测算,如果生育率保持在上世纪 70 年代初的水平,现有总人口将超过 17 亿。 2、人类发展指数:(A 经济发展水平GDP 指数;B 教育水平成人教育率;C 卫生水平婴幼儿保健、免疫计划、健康措施的可及性、生活用水、卫生环境等;D 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出生缺陷、生殖健康水平等)我国居世界第 81 位。挪

9、威排名第一、日本第 7、美国第 8。 二、我国人口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 1、人口众多、资源相对溃乏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其他国家,人口增长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 GDP 年均增长率达 8.6%,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4 倍。2008 年全国人均 GDP 突破了 3000 美元,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只有 2200 美元。 (2)我国是粮食消费大国:2006 年粮食消费量为 4.73 亿吨左右,相当于世界粮食总出口量的两倍。 (3)资源短缺。我国现有的人均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1/4。 (4)生态环境恶化。荒漠面积已达到 262 万平方公

10、里;水土流失面积已达 162 万平方公里;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按年人均 3.8吨计算,30 年来少生 4 亿人就等于每年少排放了 15 亿吨二氧化碳。 2、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3、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 4%6%,15 岁以上文盲达 8507 万人。 4、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1565 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其它发达国家劳动年龄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到 2050 年,劳动年龄人口仍然超过 8 亿人,就业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5、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 6、 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

11、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2008 年性别比为 1:1.8。 7、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 2 亿,未来二三十年是我国人口城镇化速度全面加快、人口迁移规模最大、活跃程度最高的时期,将有 3 亿左右人口从农村进入城镇,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8、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年满 20 周岁,男方年满 22 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取独生子女

12、证的手续? 生育证: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到开福区妇幼保健所参加培训,电话 84558015 84558016)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 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

13、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 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 4 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

14、证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休假的相关规定 1、 法定婚龄婚假为 3 天,晚婚者,增加婚假 12 天。 2、正常平产产假 90 天,剖腹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 天;晚育者,增加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 30 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 7 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 30 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 20 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 30天;上避孕环,给假 7 天;取避孕环,给假 3 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 15 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 15 天。 第二胎生育

15、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 25 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 4 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 2 年,生育妇女超过 28 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

16、到 25 周岁以上。 收养子女的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 30 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与我们密切关系的几条列举一下) 1、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系本院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 3、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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