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系统风险等级及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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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13.A 91备案号:31018387-2006 1IJ 01,?AL 京市地方标准DB11/ 336-2006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The level of security risk and technical protection formedical treatment and hygiene organization2006-02-22发布2006-04-22实施d匕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1 336-2006目次前言”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风险等级防护级别及要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保障措施DB11/ 336- 2006月li 吕本标

2、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其中5.2.9, 5.3.4, 5. 3. 5, 5. 3.6, 5.3.7, 5.4.3, 5.4.5, 5.4.6,6. 1. 3, 6.2. 1. 3, 6.2.2, 6.4. 1. d, 6.4.2.2等条款的属性为推荐性。当前条款引用到本标准前述条款时,被引用条款属性均转变为当前条款属性。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文 化 保 卫处。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建英、洪卫军、周奇、 李 增 栋 、杨志明、盖田力、徐国成。DB11/ 336- 2006己1 .幸.4 1 A切实保障首都医疗卫生

3、机构内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良好 的 工 作 、生活环境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本着符合实际、确实有效、措施恰当、管理到位、正确引导的原则,北京市公安局科技处、文化保卫处在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北京市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保障该项标准制定工 作 依 法 、规范、有序进行,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于2004年11月成立了由贾胜文、许克嘉、李树启、张林等组成的本标准起草工

4、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所制定的标准切实可行,特邀请刘希清、施巨岭、刘剑峰、秦川、彭明强、戴淑玲、万康林、段淑敏、海荣、张烈、田铁强、刘全来、郎晓林、宋基亮、吴永平、卫志强、李元生、都学文、杨京山、王兆亮等组成标准审理专家组,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所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经过起草、初审和审定等阶段形成该标准的报批稿,在征求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该标准。在该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 张 锐 秋和 赵飞同志在立项和配套实施方面给予了及时的支持和帮助。DB11 / 336-2006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

5、防范防护级别范围本标 准 规 定 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技术防范防护级别、系统要求和保障措施。本标准作为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建设和管 理 工 作 的基本依据。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科研、教育单位和民营、独资、合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风险等级的划分中所涉及到的场所、部位有相应安全防范国 家 标 准 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 款 通 过 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6、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 号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I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 要 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技术防范Technical protection for security以维护医疗卫生机

7、构公共秩序与安全,预防、制止违法 犯 罪 行 为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采用报警、视频监控、通讯、无线定位、电子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防爆安检等技术手段为主,结合人员值守、查验和物理防护的综合安全保障措施。3.2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风险等级是指医疗卫生机构 内各 场 所 、部位一旦发生安全问题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人身危害、财产损失及消除危害所必需的资金、人员、物资投入程度。3.3 防护级别Level of protection对应不同风险等级的场所、部位所采 取 的 以 技术防范为主,结合其他防范手段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的等级水平。3.4 管制药品Controlled the

8、 medicine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 定 ,管 制 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DB11/ 336-20063.5 致病微生物Pathogenic microorganism本标准所述致病微生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 传 染 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的菌毒种和国务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其它传染病的菌毒种。4 风险等级本标准风 险 等 级 共分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4.1 单位风险4.1.1 一级风险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二级传染病专科医院,直接从事管制药品、致病微生物制备、使用、存储和销毁工作的单位。4.1.2

9、 二级风险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和市属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公区、二级非传染病专科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其它从事涉及致病微生物生产、使用、存储和销毁工作的单位。4.1.3 三级风险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属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机构,其他有必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位。4.2 部位风险4.2. 1 一级风险部位4.2.1.1 一级风险单位内致病微生物鉴定、制备、存放和集中销毁的场所、部位。4.2.1.2 一级风险单位内管制药品制备、存放场所及部位,集中销毁场所。4.2.1.3 一级风险单位内危险物品(放射、易燃、易爆、剧毒)集中存放和使用场所、部

10、位。4.2.1.4 一级风险单位内档案室、机要室和其他集中存放涉密文件和医疗档案的场所。4.2.1.5 一级风险单位内现金集中收支窗口、财务账目和单据集中存放处所。4.2.1.6 一级风险单位内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室内温度调节和室内空气净化场所。4.2.1.7 一级风险单位内涉及致病微生物、管制药品科研工作的国家及市级重点实验室。4.2.1.8 一级风险单位内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4.2.1.9 一级风险单位周界的出入口和医疗、救治禁区出入口。4.2.1.10 一级风险单位监控报警服务中心。4.2.1.11其他直接涉及医疗单位安全的重点要害场所、部位。4.2.2 二级风险部位4.2.2.

11、1 一级风险单位内与一级风险场所、部位直接关联的主要区域。4.2.2.2 一级风险单位内人员聚集场所,包括收费大厅、门诊大厅、集中候诊区、集中就餐场所等区域。4.2.2.3 二级风险单位内对应一级风险部位的各场所、部位。4.21.2.4 一、二级风险单位内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4.2.2.5 一、二级风险单位内办公楼、医疗、科研楼、住院部的主要出入口。4.2.2.6 二级风险单位监控报警室。4.2.2.7 一、二级风险单位内主要交通道口。4.2.2.8 其他治安重点场所、部位。4.2.3 三级风险部位4.2.3.1 三级单位内涉及二级风险部位所列的各场所、部位。4.2.3.2 各级风险单位内非机

12、动车集中存放场所。4.2.3.3 各级风险单位内公寓及宿舍楼的主要出入口。4.2.3.4 三级风险单位的报警室。4.2.3.5 其他须设防的场所、部位。5 防护级别及要求D B 11 / 3 36 一一 20 0 65.1 防护级别确定的原则依据GA/T 367, GA/T 3 68 和 GA /T 394的规定,本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即:一级风险部位采取一级防护措施;二级风险部位采取不低于二级防护措施;三级风险部位采取不低于三级防护措施。各级防护措施除设置相应的安防技术系统外,还应同时考虑相应的人防和物防措施。5.2 一级防护5.2. 1 被防护

13、目标应设视频监控,摄像视场角应覆盖该目标80%以上,如对出入口和直接被防护物体摄像设防,其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5.2.2 被摄像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5.2.3 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被防护场所、部位应安装防盗、防入侵报警器,在无人职守期间报警器应进入设防状态。对有人值守场所宜安装主动报警设备。5,2,4 对人员进出需要逐一辨别的重要通道口应安装电子出入口控制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具有识别、记录功能的智能电子出入口控制系统。5.2.5 被防护场所门、窗和通风口应有

14、实体防护措施。5.2. 6 被防护目标为工作场区或独立建筑物的应设置电子周界防护设施。5. 2. 7 电子周界防护设备、防盗防入侵报警器、电子出入口控制设施应与被防护目标的摄像机复核使用,当使用辅助灯光时,应实现报警、摄像与灯光联动。5.2.8 对被防护目标的周围及主要通道适当位置应设置电子巡查信息点,配备电子巡查设施,安全保卫人员应定期巡查。5.2.9 必要时可对被防护目标录音,要求录音信号与相应摄像信号保持同步。5.3 二级防护5. 3. 1 被防护目标为封闭空间或通道的场所、部位应设视频监控,摄像视场角应覆盖该目标50%以上,当对出入口和直接被防护物体摄像设防时,其视场角应实现重点覆盖。

15、5.3.2 被摄像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5.3.3 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被防护场所、部位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在无人职守期间报警器应进入设防状态。5.3.4 被防护工作间出入口宜安装电子门禁设施。5. 3. 5 被防护目标为工作场区或独立建筑物的场所,宜设置电子周界防护设施。5.3.6 电子周界防护设施、防入侵报警器、电子出入口控制设施宜与被防护目标的摄像机复核使用。5.3. 7 对被防护目标的周围及主要通道口的适当位置宜配备电子巡查设施。5.4 三级防护5.4. 1 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封闭处所应安装报警器,在无人职守期间报警器应进入设防状态。5.4.2 家属单

16、元楼应设置楼宇对讲系统。5.4. 3 被防护目标宜设视频监控。5.4.4 被摄像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5.4.5 被防护场区宜设置电子周界防护设施。5.4.6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适当位置宜配备电子巡查设施。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GB50348的规定,按照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措施,构成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DB11I 336-2006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当本级风险单位内含有高于本级单位风险的部位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该部位风险等级的技术要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IT 75的规定,设计图纸应符GAIT 74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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