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网络犯罪立法简析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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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国网络犯罪立法简析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刘守芬 房树新自 1986 年我国破获第一台计算机犯罪案件后,此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1994 年我国接入 INTERNET 入口后,各类网络犯罪纷纷出现。 1997 年我国修订了的刑法 ,规制了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明确了利用计算机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实事求是地说,1997 年恰是各种网络危害行为初登我国之际,人们(包括立法者在内)未曾预见到其后来发展到这般严重的地步,故现行刑法遇到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选择了欧。美、亚、澳四大洲的八国有关网络犯罪的主要立法加以简介和评析,以期为我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性意见

2、。 一、八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状况简介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计算机犯罪和较早、较细制订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法律的国家。1978 年 8 月,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一个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 ,内容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置和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等项犯罪以及惩处的规定。随后,美国有 47 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在联邦一级,1984 年 10 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非法入侵以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 ,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 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 。该修正案的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 18 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第 1030

3、节“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中。该节规定以下六种行为可构成计算机犯罪, (1)故意在无授权或越权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系统并获取特定种类的信息;(2)故意无权进入美国政府的计算机系统并影响了系统使用;(3)以欺诈为目的进入受保护的计算机从而获取任何有价值之物;(4)故意在受保护的计算机中植入程序或信息造成损害、任何无权进入计算机而造成损害的行为;(5)利用密码或类似信息进行欺诈以进入无授权的计算机,并且行为影响了州际或国际贸易;或所进入的计算机为美国政府所使用;(6)以破坏计算机系统为威胁而敲诈钱财。此外,1996 年 2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正当通讯法案 。该法案禁止有意使用计算机给

4、未成年人提供不正当资讯以及故意干扰通讯接收的行为。与此同时,美国联邦许多相关法律也都增加了规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内容。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 , 国家被盗财产法 , 邮件与电报诈欺法 , 电信隐私法 , 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 2英国 英国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984 出台的数据保护法 ,该法较为完整地概括了数据保护的内容:个人数据的保护、数据处理标准化的加强、计算机及其资源滥用的防止、国际贸易安全的保证等,如规定:所有经过英伦三岛的数据,不管这些数据是何处处理的,都在控制保护之列。1984 年的警察与犯罪证据条例对计算机生成的文件资料能否作为控诉犯罪、揭露犯罪事实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该

5、条例的第 69 节规定,只有系统管理员提出证言的下列数据才能提交法庭:其一是对于由计算机生成的文件资料,若对方提不出正当理由说明该资料是由于使用计算机不当所产生的,该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其二是在整个产生文件资料期间,计算机运行正常,如不正常,但在任何方面都不影响打印输出文件的生成或内容的准确,该文字资料可作为证据。但若文件内容太少,则不能作为证据;其三是警察有权进入计算机犯罪现场搜索和取证。1990 年生效的计算机滥用法规定了三种犯罪类型:(1)未经授权接触计算机资料;(2)意图犯罪或意图协助犯罪而未经授权接触计算机资料;(3)毁损、破坏或修正计算机资料或程序。1996 年 9 月,又颁布了三

6、R 互联网络安全规则 ,主要目标是为了消除网络中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毒化社会环境的不良信息。该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有关职责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所谓“三 R”,就是英文“分级管理、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Regularity,Report,Responsibility) ,它简单明确地表达了控制网上有害信息的三项基本措施。 3德国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约严守罪刑法定主义,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方面一般不采取特别立法的方式。联邦德国即是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来规制这类犯罪,1986 年 8 月实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治法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有关防止计算机犯罪

7、的条文,主要规定了计算机诈骗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计算机破坏罪等罪名。其所针对的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针对计算机系统信息处理过程的行为,即为获得不正当的财产利益而制作不正当程序、利用不正确、不完全或无权限之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干预资料之处理过程,影响资料处理结果而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针对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的行为,包括非法刺探受保护的资料或变更资料的行为。1997 年 6 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的法律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 (人们称之为多媒体法 ) ,共 11 条,其中第 4 至第 10 条为对相关各法律领域的细则修正,

8、从而使现行法律体系能进一步适用于“虚拟空间” 。根据该法规定,作品包括存储在计算机内存或网络中但未“打印出”的电子数据。同时,特别针对青少年的保护,规定了限制编制对青少年有害内容的目录,设立了专门的过滤程序,以杜绝有害内容的传播。 多媒体法还把经过计算机处理的数字签字正式列入法律保护范围,这在世界上应属首次。 4法国 法国于 1994 年 3 月生效的现行刑法典把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分设在不同的章节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一章。根据该章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 “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 。该法条第 3231 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

9、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一年监禁并科 15000 欧元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取消或被更改,或者致该系统运作受到损坏,所处刑罚为 2 年监禁并科 30000 欧元罚金。 (2)妨害资料处理系统运作罪。第 3232 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 3 年监禁并科 45000 欧元罚金。 (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第 3233 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 3 年监禁并科 45000 欧元法郎罚金。法国刑法典规定的特点主要是:对涉及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都规定了并科罚金,还规定了自然人侵犯资料自

10、动处理系统轻罪附加适用保安处分,法人犯上述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得到了明确。除刑法典之外,法国还针对因特网的发展制定了有关法律,如 1996年 6 月的菲勒修正案 。该修正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网络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

11、刑事责任。5日本 日本在修改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有关规定之前,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是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进行的。在计算机网络刑事立法上,日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于1987 年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正。修正的重点是与下述三方面相关的行为:(1)电磁记录之不正当作出、使用、毁弃;(2)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3)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修订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新增刑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了电磁记录的定义。该法所称的电磁记录是指供计算机处理资料使用的,以电子方式、磁气方式或其他无法以人的知觉加以认识的方式所制作的记录。第二,修正了刑法关于伪造文书

12、罪一章,增订电磁记录的保护,使其与文书的地位相同,以保护资料不被非法操作。第三,新增电子计算机损害业务妨害罪。 刑法第 234 条第 2款规定:以损坏他人业务上使用之电子计算机或供其使用的电磁记录、或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他人业务上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或以其他方法使电子计算机不为应符合使用目的之行为,或违反其使用目的而行为以妨害他人业务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0 日元以下罚金。第四,新增计算机使用诈欺罪。第 246 条第 2 款规定: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前条以外之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制作有关财产权之得丧、变更之不实电磁记录,或将有关财产权之得丧、变更之不实电磁记录供人处

13、理事务,使自己或第三人获财产上不法利益者,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新增电磁记录毁弃罪。因刑法第258、259 条被修正,将电磁记录归入文书中,故毁弃电磁记录者,与毁弃文书罪适用同样的刑罚。 6韩国 韩国在 1996 年 7 月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关于“计算机业务妨碍罪”的新条款。同年 10 月,汉城地方法院量刑研究委员会发布了对这些犯罪的量刑标准。在此之前,计算机犯罪被看作是“违反促进计算机网络普及和利用的法律” ,受到的处罚比较轻,而此后将被加重刑罚。利用计算机犯罪的人将被处以 3 至 5 年的有期徒刑或交纳 500 至 1000 韩元的罚款。利用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终端窃取钱财和资料的人

14、构成“计算机诈骗罪” ,将被处以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7新加坡 新加坡在计算机网络立法方面始终走在亚洲各国的前面。1996 年 7 月,新加坡宣布对互联网络的经营服务实行分类许可证制度,其目的是控制网络中的有害信息,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为此,新加坡广播管理局还公布了互联网络内容指导原则。新加坡也是东南亚第一个正式定义参与电子商务各方权利与责任的国家。1998 年 7 月,新加坡公布了为电子商务提供全面法律框架的电子交易法案。 全面电子商务法在 1998 年底成为正式法律,内容包括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身份认证的程序;有关可以数字化的在线签定的电子合同的程序;验证电子

15、商务文件发出和接受时间以及认证它们完整性的程序;承认纯电子记录出处的程序以及允许可以电子提交公营部门服务的程序。非常关键的一点是,该法为建立公共密钥基础设施作出了规定。在该公共密钥基础设施中,认证机构(CA)将起到电子交易中可以信任的第三方的作用,并且负责向电子商务用户签发数字证书。新加坡还针对计算机犯罪状况制订了计算机滥用法 ,该法第 50 条 A 款规定的罪名主要有电脑黑客、非法入侵、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的服务等罪名。其惩罚的主要犯罪类型为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的服务。 8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计算机滥用研究局将“计算机滥用”定义为“与计算机有关的盗窃、诈骗、侵占财产及破坏等行为” 。该定义包括

16、六个方面的内涵:(1)未经授权对计算机进行输入或输出操作;(2)未经授权通过终端或微机访问系统;(3)未经授权修改或使用应用程序、操作系统或计算机设备;(4)侵入数据处理装置,盗窃设备、文件或数据结果;(5)破坏计算机设备、文件、应用程序或操作系统;(6)非法截取数据。该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为诈骗(包括信用卡诈骗和电子邮件诈骗) 、黑客攻击、假冒身份、偷窥(隐私) 、儿童色情、与毒品交易有关的行为、操作股票交易、非法提取资金等。在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处罚方面,澳大利亚较其他国家为重,最高可判 5 年至 10 年监禁。澳大利亚1984 年 6 月第 43 号版权法修订案由上议院通过并随即生效。该法明文禁止未经许可改编他人的程序,以及将源程序翻译成目标程序等。澳大利亚在修订 1992 年的广播服务法时明确规定,在因特网上任何人不许非法加入暴力、淫秽和色情的内容,如有违反,必须以犯罪论处。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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