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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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 前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 修 订 )为 向 公 民 提 供 优 质 保 健 服 务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和 出 生人 口 素 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以 下 简称 母 婴 保 健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婚 前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一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内 容婚 前 保 健 服 务 是 对 准 备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在 结 婚 登 记 前所 进 行 的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婚 前 卫 生 指 导 和 婚 前 卫 生 咨 询

2、服 务 。(一 )婚 前 医 学 检 查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是 对 准 备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可 能 患 影 响结 婚 和 生 育 的 疾 病 进 行 的 医 学 检 查 。1、婚 前 医 学 检 查 项 目 包 括 询 问 病 史 ,体 格 检 查 ,常规 辅 助 检 查 和 其 他 特 殊 检 查 。检 查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时 应 做 肛 门 腹 壁 双 合 诊 ,如 需 做 阴道 检 查 ,须 征 得 本 人 或 家 属 同 意 后 进 行 。除 处 女 膜 发 育异 常 外 ,严 禁 对 其 完 整 性 进 行 描 述 。对 可 疑 发 育 异 常 者 ,应 慎

3、重 诊 断 。常 规 辅 助 检 查 应 进 行 胸 部 透 视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梅 毒筛 查 ,血 转 氨 酶 和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女 性 阴 道 分 泌 物滴 虫 、霉 菌 检 查 。其 他 特 殊 检 查 ,如 乙 型 肝 炎 血 清 学 标 志 检 测 、淋 病 、艾滋 病 、支 原 体 和 衣 原 体 检 查 、精 液 常 规 、B 型 超 声 、乳 腺 、染 色 体 检 查 等 ,应 根 据 需 要 或 自 愿 原 则 确 定 。2、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主 要 疾 病(1)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由 于 遗 传 因 素 先 天 形 成

4、,患 者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子 代 再 现 风 险 高 ,医 学上 认 为 不 宜 生 育 的 疾 病 。(2)指 定 传 染 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的 艾 滋 病 、淋 病 、梅 毒 以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3)有 关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症 、躁 狂 抑 郁 型 精 神 病 以及 其 他 重 型 精 神 病 。(4)其 他 与 婚 育 有 关 的 疾 病 ,如 重 要 脏 器 疾 病 和 生殖 系 统 疾 病 等 。3、婚 前 医 学 检 查

5、 的 转 诊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实 行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对 不 能 确 诊 的 疑难 病 症 ,应 由 原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单 位 填 写 统 一 的 转 诊 单 ,转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疗 保 健 机 构 进 行 确 诊 。该 机 构 应 将 确 诊 结 果 和 检 测 报 告反 馈 给 原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单 位 。原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单 位 应 根据 确 诊 结 果 填 写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证 明 ,并 保 留 原 始 资 料 。对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6、 的 ,可 申 请 母 婴 保 健 技术 鉴 定 。4、医 学 意 见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单 位 应 向 接 受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当 事 人 出具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证 明 ,并 在 “医 学 意 见 ”栏 内 注 明 :(1)双 方 为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以 及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结 婚 的 疾 病 ,如 发 现 一 方 或 双 方 患 有 重度 、极 重 度 智 力 低 下 ,不 具 有 婚 姻 意 识 能 力 ;重 型 精 神病 ,在 病 情 发 作 期 有 攻 击 危 害 行 为 的 ,注 明 “建 议 不 宜结

7、婚 ”。(2)发 现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 育 的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或其 他 重 要 脏 器 疾 病 ,以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 育 的 疾 病 的 ,注 明 “建 议 不 宜 生 育 ”。(3)发 现 指 定 传 染 病 在 传 染 期 内 、有 关 精 神 病 在 发 病期 内 或 其 他 医 学 上 认 为 应 暂 缓 结 婚 的 疾 病 时 ,注 明 “建议 暂 缓 结 婚 ”;对 于 婚 检 发 现 的 可 能 会 终 生 传 染 的 不 在发 病 期 的 传 染 病 患 者 或 病 原 体 携 带 者 ,在 出 具 婚 前 检 查医 学 意 见

8、时 ,应 向 受 检 者 说 明 情 况 ,提 出 预 防 、治 疗 及采 取 其 他 医 学 措 施 的 意 见 。若 受 检 者 坚 持 结 婚 ,应 充 分尊 重 受 检 双 方 的 意 愿 ,注 明 “建 议 采 取 医 学 措 施 ,尊 重受 检 者 意 愿 ”。(4)未 发 现 前 款 第 (1)、(2)、(3)类 情 况 ,为 婚 检 时 法定 允 许 结 婚 的 情 形 ,注 明 “未 发 现 医 学 上 不 宜 结 婚 的 情形 ”。在 出 具 任 何 一 种 医 学 意 见 时 ,婚 检 医 师 应 当 向 当 事人 说 明 情 况 ,并 进 行 指 导 。 (二 )婚 前

9、 卫 生 指 导婚 前 卫 生 指 导 是 对 准 备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进 行 的 以生 殖 健 康 为 核 心 ,与 结 婚 和 生 育 有 关 的 保 健 知 识 的 宣 传教 育 。1、婚 前 卫 生 指 导 内 容(1)有 关 性 保 健 和 性 教 育(2)新 婚 避 孕 知 识 及 计 划 生 育 指 导(3)受 孕 前 的 准 备 、环 境 和 疾 病 对 后 代 影 响 等 孕 前 保健 知 识(4)遗 传 病 的 基 本 知 识(5)影 响 婚 育 的 有 关 疾 病 的 基 本 知 识(6)其 他 生 殖 健 康 知 识2、婚 前 卫 生 指 导 方 法由 省

10、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根 据 婚 前 卫 生 指 导 的 内 容 ,制定 宣 传 教 育 材 料 。婚 前 保 健 机 构 通 过 多 种 方 法 系 统 地 为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婚 前 生 殖 健 康 教 育 ,并 向 婚 检 对 象 提 供 婚前 保 健 宣 传 资 料 。宣 教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分 钟 ,并 进 行 效果 评 估 。(三 )婚 前 卫 生 咨 询婚 检 医 师 应 针 对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以及 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的 具 体 问 题 进 行 解 答 、交 换 意 见 、提 供信 息 ,帮 助 受 检 对 象 在

11、 知 情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适 宜 的 决 定 。医 师 在 提 出 “不 宜 结 婚 ”、“不 宜 生 育 ”和 “暂 缓 结 婚 ”等 医学 意 见 时 ,应 充 分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愿 ,耐 心 、细 致 地讲 明 科 学 道 理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给 予 重 点 解 释 ,并 由受 检 双 方 在 体 检 表 上 签 署 知 情 意 见 。二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管 理(一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机 构 与 人 员 的 审 批1、从 事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取 得 医 疗 机构 执 业

12、 许 可 证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并 经 其 所 在 地 设 区的 地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取 得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务 执 业 许 可 证 。在 其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上 须予 以 注 明 。设 立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方 便 公 民 。从 事 外 国 人 、港 澳 台 居 民 和 居 住 在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应 为 具 备 条 件 的 省 级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需 征 求 省 、自 治 区 、直辖

13、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同 意 后 可 为 设 区 的 地 (市 )级 、县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2、从 事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执 业 医 师证 书 和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主 检 医 师 必 须取 得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二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标 准1、应 是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2、房 屋 要 求 :分 别 设 置 专 用 的 男 、女 婚 前 医 学 检 查室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设 置 专 用 综 合 检 查 室 、

14、婚 前 卫 生 宣 传教 育 室 和 咨 询 室 、检 验 室 及 其 他 相 关 辅 助 科 室 。3、设 备 要 求 :(1)女 婚 检 室 :诊 查 床 、听 诊 器 、血 压 计 、体 重 计 、视力 表 、色 谱 仪 、叩 诊 槌 (如 设 有 综 合 检 查 室 ,以 上 设 备 应放 置 在 综 合 检 查 室 )、妇 科 检 查 床 、器 械 桌 、妇 科 检 查 器械 、手 套 、臀 垫 、化 验 用 品 、屏 风 、洗 手 池 、污 物 桶 、消毒 物 品 等 。(2)男 婚 检 室 :听 诊 器 、血 压 计 、体 重 计 、视 力 表 、色谱 仪 、叩 诊 槌 (如 设

15、 有 综 合 检 查 室 ,以 上 设 备 应 放 置 在综 合 检 查 室 )、诊 查 床 、器 械 桌 、睾 丸 和 阴 茎 测 量 用 具 、手 套 、化 验 用 品 、屏 风 、洗 手 池 、污 物 桶 、消 毒 物 品 等 。(3)宣 教 室 :有 关 生 殖 健 康 知 识 的 挂 图 、模 型 、放 像设 备 等 宣 教 设 施 。(4)咨 询 室 :有 男 女 生 殖 器 官 模 型 、图 片 等 辅 助 教 具及 常 用 避 孕 药 具 等 。(5)具 有 开 展 常 规 及 特 殊 检 查 项 目 的 实 验 室 及 其 他辅 助 检 查 设 备 。从 事 外 国 人 、港

16、 澳 台 居 民 和 居 住 在 国 外的 中 国 公 民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应 具 备 检 测艾 滋 病 病 毒 (HIV)的 设 备 及 其 他 条 件 。4、环 境 要 求婚 前 保 健 服 务 环 境 应 严 肃 、整 洁 、安 静 、温 馨 ,布 局 合 理 ,方 便 群 众 ,有 利 于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隐 私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在 明 显 位 置 悬 挂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检 查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三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人 员 的 配 备婚 前 保 健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符 合 要 求 的 男 、女 婚 检 医 师 、主 检 医 师 和 注 册 护 士 ,合格 的 检 验 人 员 和 经 过 培 训 的 健 康 教 育 人 员 。从 事 外 国 人 、港 澳 台 居 民 和 居 住 在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婚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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