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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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毕业论文1. 引言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 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 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变 得较为复杂。鉴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标与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 差异是必然的。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也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 计制度的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与会计制度各自目标、遵循原则的 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 1.1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背景 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的会计与税法的改革在不断进行,尤其是近

2、10 年, 随着 WTO 的加入,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社会,财政税收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现行税制的确立与具体会计准则也随之出台,使得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逐步扩 大。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当务之急,会计与税法的 分离必然会形成差异。 1.2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意义 (1)理论上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推动税务会计的发展与税法的良性互 动、共同发展、能给我国的会、税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 言,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它具有强制性与高度的法律权威性,。如果企业 那谁核算是真实的只要能清楚会计信息就会大大提高。另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法

3、还不健全,迫切需要在同相关经济法规与经济环境相互协调的过程中进一步完 善,最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 展过程。在我说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调整过程中,对于会计与税法差 异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提供参考。 (2)实践中的意义: 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的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利于纳税人 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 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由于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定等方面存在很多方面的 不同,如果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掌握二者的差异而只是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来核 算税额的话,就会导

4、致核算结果的误差,甚至是偷税漏水的出现。偷税、漏水的 出现,肯定会给企业带来罚款与滞纳金,这样无形中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与税法在相关方当面的不懂规定处理,同样能使企业合理利 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并保证长期的经济效益。 2.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2.1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1)目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以满足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 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 为了调整国家与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保证

5、国家利益与纳税人 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 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与控制。可以这样认为,会 计准则与税法目标上看是不同的体系。 (2)规范的内容不同 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的 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方面了 解企业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税 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 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会存在差异。 (3)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

6、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4)服务对象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 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 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义务,保障其权益。 (5)发展速度不同 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速度,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 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 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 中国特色。 (6)核算基础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

7、计核算基 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与税 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7)核算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与谨慎性原则为基础,同时遵循客观原则,可比 性原则,一贯原则,相关性原则,及实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税法核算时不遵循谨 慎性原则。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想通之处,税法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 本原则,但是,基于税法保全税收的体现政策导向的要求,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某 些基本原则上产生了背离。 2.2 会计准则与税法

8、的差异的理论分析比较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应税的销售额包括价款与价外费 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与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2)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收入既包括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 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按限定 标准扣除,如工资、广告费、宣传费、佣金支出、业务招

9、待费、保险费、会计费, 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三)资产负债方面的差异 (1)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 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 (2)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如发现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 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 确的限制性规定。 (3)预计负债。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 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按照规定项目的确认

10、标准,合 理的集体各项很可能发生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 负债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 际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 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 免于征税或不需要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与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 或不征税利润、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 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

11、所得税。 2.3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实务差异比较 (一)收入确认的差异 (1)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是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口径不同所 产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基本含义存在差别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 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 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税法规定的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去的的各项收入总 与。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

12、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等。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上有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此外,该规定指出:“企业代第三方 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确认为收入。” 税法上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 (2)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与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候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 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取实现的时间。 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 有当各种形式的

13、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 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取的权力已实现为原 则,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对收入没有原则性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 取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与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手续的 当天; 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

14、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劳务收入或取得索取劳务收入的凭据 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于某 项收入企业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就将该 项收入确认为计税收入。 (3)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第一,企 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

15、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 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上的规定不考虑纳税人的风险问题与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与成本的 计量问题,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 的成本的金融。 现金折扣方式 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则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商业折扣的方式 会计准则为直接规定商业折扣处理方法,一般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税法规定,销售额与商业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月作 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

16、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减除。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 (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及辞退福利等共八项。同时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 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支出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底加薪、加班工资及与任职祸首古相关的其他支出。 差异表现在,税法对企业职工的薪酬范围有所限定。同时,为了确保工资薪 金扣除的合理性,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做出了限制,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 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 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纳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 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差吕飞与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 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 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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