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引发的海关监管风险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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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物流引发的海关监管风险及应对建议【内容提要】 文章分析了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运作模式以及给海关监管带来的风险。提出海关应在保证第三方物流效能发挥的同时,有效防控税收与贸易安全风险的建议。【关 键 词】 第三方物流监管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推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化,现代企业对于时间、效率的竞争更加激烈,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工作流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及控制的要求更高,促使这些企业寻求建立供应链节点上各成员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供应链内耗与浪费,追求整体效率最优化。第三方物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迅速发展的一个行业,它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核心业务,把原来属于自己处

2、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企业对供应链管理进行最优化处理,不仅利于其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更是充分利用了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第三方物流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促进了第三方物流行业蓬勃发展。据统计,北美、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70的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目前中国物流市场的规模已超过 2万亿元人民币,第三方物流还以每年约 30%的速度快速增长。第三方物流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与海关发生了一系列的紧密联系。本文根据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模式及特点,从法律责任、政策执行、业

3、务操作等方面分析该类物流企业运作过程中对海关监管产生的影响,进而研究探讨应对的策略。一、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运作模式及特征(一)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运作模式从笔者调研的结果看,第三方物流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围绕仓储资源开展物流业务。这是第三方物流的初级形式,其通过投资或合作的方式,在各地营建仓储设施,围绕仓储设施去整合运输资源,依托自有或长期包租的仓储、运输设施,通过简单的单据操作,执行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仓储和配送指令,以产品的仓储、配送、报关为主,为企业提供部分物流服务以及一些诸如分拣、捆绑等简单物流增值服务。如招商局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这种海运出口配送型,其运作模式为: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将自己

4、的货物集中运到出口监管仓,由该公司根据国外客户需要将各地散货集拼好再统一报关出口,或者根据客户需要按时段分批报关出口,实际只是充当了生产企业的库存仓库。在这种模式下,入仓料件的物权都属供应商,物流公司无垫资购买行为。第二种模式是介入企业全面供应链管理的一种形式,由第三方物流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供应链服务。其运作中心要对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流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将原材料购买、进出口申报、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供应链服务,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垫资,然后再进行资金结算。这种模式为企业较好的解决了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问题,是国际第三方物

5、流发展的趋势。第三方物流的两种运作模式中,物流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使用者都与海关发生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二)第三方物流的特征第三方物流在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到了运输、配送、仓储和保管的功能,实现了产品的高效率流转和信息汇总反馈。综合来说,第三方物流具有以下这些特征:首先,第三方物流是独立于商品买卖双方之外的物流运作形式,是通过与第一、二方合作来提供专业化物流服务的。通常,它是合同导向式的服务,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多功能、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可以按照客户的业务流程或者特定需要来定制具体的服务;其次,第三方物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服务方与被服务方之间的数据

6、快速、准确、充分地传递,也因此与服务企业形成紧密的联盟关系,双方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合作;再者,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收入由运输、仓储、配送、保险、报关报检、咨询等产生,它不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必要环节和目标,这也是海关区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重要标志。二、第三方物流引发的海关监管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聚合作用为海关监管带来便利,避免了铺摊过大、监管不力的局面。在某些特定监管区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日益成为海关监管的重要对象。但同时,这些物流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中的被动地位令其难以担负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而海关的传统监管手段和行政执法手段也难以有效延伸到这些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作模式及其固有的特点给海

7、关监管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出现了新的监管风险。(一)第三方物流的业务核心与海关监管重点之间存在明显错位,容易引发不自觉违法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仅是供应链中的一个中间环节,其主要经营或运作的中心在于对货物在整个流动过程中的有效控制,提高客户的货物流转效率。它可能在进出口环节中承担着申报的职责,但货物的归类和价格等因素与货物流转效率这个运作中心没有关系,不是他们重点控制的部分,其在客观上无须了解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实质性的安排。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第三方物流在货物采购和申报进口的过程中,无论是否垫付资金或者发生物权转移,他们都不会参与国外供应商与国内实际收货人的实际交易过程。他们关心的是与实际配送有关

8、的货物信息,比如体积、数量、重量和时间等,其他对于海关监管的重要信息仅凭供应商资料确定,极少再作专门审核,对于海关最为关心的归类和价格等问题,他们基本是听任企业安排,局限于买卖双方提供的资料。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只充当了被委托方角色,其地位十分被动,在进出口申报中重点控制的内容与海关监管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因而易于引发不规范申报、模糊申报和不能准确申报的风险。(二)第三方物流以自己的名义报关掩盖了实际收发货人,容易引发转移法律责任的风险现代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追求“零库存”和“ 即时配送”,因此第三方物流往往充当了生产企业仓库的角色,货物在没交付企业前都是由其统一负责,正是由于这个特

9、点,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其客户的进出口代理人,在进出口申报时一般采取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报关,体现在报关单上就是单一抬头,即经营单位、申报单位和收货单位都是自己。这样单一抬头的申报成为了海关与实际收发货人的隔离墙。海关除实地调查以外,通过电子数据及纸质单面的内容无法知道实际收发货人。第三方物流这种与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处的地位和所需担负的法律责任不相称的状态,容易成为不法企业实施伪瞒报等走私违规行为的挡箭牌。一些不法企业将货物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而就其隐藏在进出口申报后面出现的问题,海关难以发现并处罚实际的收发货人,给监管带来了较大风险。(三)部分企业可能会有意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享受的便捷通关措施躲避

10、海关监管目前,海关给企业守法评级时不区分生产型企业和物流型企业,而第三方物流正以其聚合的经营规模迅速成为关区内的大型企业,其中部分可能由于进出口额很大或者纳税金额大,按现行的分类或等级评定制度,更容易被评为高信用等级企业,享受了较优越的通关便利,在其享受快捷通关便利的同时就捆绑上委托方的利益。部分不法贸易企业可能利用这样的机会,将物流全权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依靠第三方物流的“金字招牌 ”在 进出口中也享受了通关便利,双方均受益。这样,实施伪瞒报不法行为更加隐蔽,并且躲避了海关监管。(四)利润的追求与激烈竞争易引发第三方物流主动违法的风险第三方物流由于市场竞争等利益驱动因素,也会发生主观故意瞒报行

11、为。目前物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持续下降,同行业竞争压力日益增大,价格成为客户选择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重要因素。一些物流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可能怀有侥幸心理,利用其已经获得的优势进行价格瞒报,以价格优势在同行业中占据有利地位,争取更多的业务量和更高的利润。三、加强海关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的建议第三方物流的迅速发展,是现代商业贸易不可逆转的方向,对其引发出的监管风险,海关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有效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其背后的众多贸易及生产企业,在保障第三方物流效能发挥的同时,防控税收与贸易安全的风险。(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控分析,形成立体防控网络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方

12、式随形势在不断变化,在短期内修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重新定位是难以实现的。但海关在制定相关监管规定时,可以考虑第三方物流的特殊性,细化监管要求。正如 80/20 原则所揭示的一般规律,海关大量的业务手续集中在少数大企业上面,这些企业守法程度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海关风险的大小。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企业实施量体裁衣式的有效管理,如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开展有效的风险测量、运用稽查手段实施守法验证等手段,以化解海关面临的主要风险。伴随着物流的复杂演进,信息流也随之复杂,对信息流的处理水平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对物流的监管水平。而信息流的处理是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确定信息沟通平台,畅通渠道,保障信息沟通

13、的准确性、及时性,同时充分利用权威职能部门和相关现场作业环节的专业优势,为通关部门、监管部门、价格部门的有效手段提供有力支持。如价格质疑程序无法进行,又无法出示有力证据,价格核查手段就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此时就需要稽查力量的介入。因此,将风险防控的战线拉长,前推后移,将前道环节与后续环节、专业性审核和指向性稽查结合起来,形成前后连贯、应接有序、密切合作、共同防范的立体型监管模式,确保将由于第三方物流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二)结合物流特点,顺应改革需要,创新稽查方式方法针对第三方物流只负责货物流转的固有特点,对其实施稽查时应侧重以下两方面:首先,在稽查方式选择上以验证式稽查为主。验

14、证式稽查是针对申请高信用等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准入式稽查和监控式稽查的方式,验证和监控其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和经营管理规范进行的稽查,一般来说海关更容易实施。其次,在具体实施稽查时,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稽查内容。即在核查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和内控管理制度时,必须通过各种方法查找其委托代理的实际收发货人,进而将海关行政执法手段的运用延伸至隐藏在第三方物流后的企业,挖掘更真实的线索,以期取得更好的效果。(三)完善分类评级,引导规范管理,发挥协助监管能力以传统的企业评级方法应用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时会出现评级偏差。为适应对物流企业的评级,分类评估的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都应当细化,实施更符合实际、有效的

15、分类管理。针对物流行业的特点,对物流型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时,不能过多的以进出口额和纳税额作衡量标准,应该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执行和完善情况、企业守法状况、贸易实际、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水平甚至其关联客户的守法情况作审核,并由相关价格、关税等职能部门对给予通关便利和优惠的物流型企业定期作跟踪评估。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物流行业企业因守法和管理规范获得海关通关便利,提升了通关物流速度,进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也为强化其自身的内控管理提供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类大型物流企业如能严格按完善的内控制度运作,是可以控制客户企业带来的风险的,甚至起到充当海关的“ 协 管员 ”的作用。 为达到这个目的,海

16、关 应当从规范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入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对其申报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每票货物申报必须捆绑关联企业及有关货物的情况等,促进企业的规范管理。(四)划分角色定位,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海关的监管对象中是一个全新、未加明确的概念,在海关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确切的法律地位。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中只有纳税义务人这个重要概念。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等。在有众多贸易参与方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判断纳税义务人则比较笼统,这会导致违法情况发生时海关追究法律责任出现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当不法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充当报关、经营、收货单位角色,而将自身隐藏于表面申报之外时,海关存在疑问,但追究真实纳税义务人的依据不足,导致海关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海关对哪些人具有管辖权力,以及海关可以以何种手段处置真实的幕后纳税义务人。在明确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海关监管对象中的地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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