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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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个人向消防部门申办证件、办理事项的程序及要求(一)建筑工程项目(含装修工程)报建1办理建筑防火审核程序:审核程序分为工程项目定点、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核、工程检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2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核送审图纸资料要求: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并填报重庆市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单位拟选报告表 ;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工程防火审核方案审批意见书 (复印件) ;提供全套初步设计图及设计文本说明;综合管网设计资料:水源、气源、电源;提供消防设计说明专篇。3办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核送审图纸资料的要求: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

2、防火审核申报表 ;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 (复印件) ;提供全套施工图及消防设计说明专篇;落实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供货单位,填报重庆市消防设施设备及施工安装单位确定报告表 ,并将合同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4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送审图纸资料的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 ;填写各消防系统设施安装情况、取得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的调试检测报告 ;报送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资料,消防产品资料及合格证等;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并将合同送公安消防机构审

3、核备案。5建筑防火审核办理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工程办结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重点工程为 20 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为 30 个工作日(均以每次资料送达时起算) 。(二)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1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程序:须填报的资料:重庆市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一式 2 份) ;提供装修资料和消防管理资料。2办理消防许可证时间: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三)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办证程序1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以下简称“准运证” )的要求及时限: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申报表 ,提供相关资料

4、。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临时准运证当即可办,长期准运证 7 天之内办毕。2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许可证申报表,并报送相关资料;审批程序: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经营或储存场所实地检查,签署审核意见并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办理消防产品生产立项程序1所需资料:生产消防产品立项申请;产品可行性论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完整的产品图纸和技术资料;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及质保体系。2审核程序:对个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有

5、关资料,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技术处进行审核,并派员实地核实,若条件具备,按程序核发立项批复。(五)办理消防产品销售备案程序1代理商备案时应送交以下文件资料:在渝销售申请报告(原件)及省级消防机构产品外销证明或介绍信;代理商须持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并盖企业公章的委托销售书;营业执照(境外企业不用) ;产品标准(境外企业必须译为中文)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出具的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公安部颁发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消防电子产品认证书或省级消防监督机构发放的产品认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产品鉴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2

6、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民向消防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国家赔偿的程序一、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其一般程序为:申请人递交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复议,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原由和时间。二、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三、国家赔偿的程序和受

7、理部门这里所指的是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一般程序为:申请人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作出给予赔偿或不给予赔偿的决定;受理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当事人损害时) 。责任部门: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电话:67749962、67749425、67742119?5207。申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认定(鉴定)的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不服,可依法向作出认定(鉴定)和责任划分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鉴定)和划分。、当事人要求对火灾原因和责任人进行重新认定(鉴定) ,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重新认定书面申请(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具体的重新认定请示和事实根据) 。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对火灾事故重新进行调查,依法出据火灾原因重新认定(鉴定)书或火灾责任重新认定书。根据公通字【1994】7 号文件规定,主管公安机关或上级消防机构对火灾原因、责任重新认定(鉴定)为最终认定(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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