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687795 上传时间:2018-02-12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 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个人为借款主体。自然人

2、及法人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第四条 商户联保贷 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第五条 商户联保贷 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申请贷款支行调查总行审批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收回小组解散。第二章 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2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具

3、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 30%的担保基金。第七条 贷款用途为 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第八条 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第九条 商户联保贷款利率标准按总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结息方式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终止和变更第

4、十条 联保小组由在 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经营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原则上为 58 户。- 3 -第十一条 设立联保小 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总行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承诺书。联保小组自联保承诺书签署之日设立。联保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 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的原则,履行下列 义务:(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对联保小组成员中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5、任;(四)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十三条 联保小组 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一成员可以在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小 组同时自动解散。因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而形成诉讼,则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贷款未全部清偿的,任一成员在还清自己所欠的贷款本息后可以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第十

6、四条 联保协议 期内,若联保小组解散,贷款人不得再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履行偿还原贷款本息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联保借款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 成员变更的,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承诺书及联保借款合同。第四章 调查、授信、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成员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支行受理后,客户经理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经会办小组会办后报总行审批。第十七条 贷款实行 “双限”授信,即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及联保小组总

7、的贷款限额,在授信期限内可周转使用。在单户最高贷款限额之内各成员的授信金额可不同。本行每年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经营状况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经有权人 审批后,支行应及时通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第十九条 联保借款合同由 总行统一印制,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在合同上逐一签字。经办客户经理和审查岗客户经理必须当场双人监督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 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中的借款人本人。- 5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本行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

8、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第二十三条 商户联 保贷款调查、授信、 发放与管理参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信 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贷款条件,对联保小组成员进行认真的调查与审查,严格按贷款流程发放贷款。由一名客户经理负责每组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管理,该客户经理即为清收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商户联 保贷款产生风险的,在界定责任后,对照总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

9、事宜参照本行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 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执行。附 1联 保 承 诺 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营业部):- 6 -我们 名成员自愿遵循 “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的原则,向贵行申 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贵行的各项信贷管理规定,并约定如下: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行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向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

10、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2、保证 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3、保证 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 罚 息、逾期利息、复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 费 以及贵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4、不管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贵行有权决定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行;7、保证人同意,保 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贵行( 或商请其他行、社) 在保证人的

11、任何帐户内扣收;8、部分成员还清自己所欠本息后宣布退出联保小组的,本协议继续生效,退出成员对其退出前其他成员的贷款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贵行贷款本息及贵行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后终止。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 经办行/营业部(贷款人)签字/章: 意见及签章: - 7 -1、 2、 3、 年 月 日4、 5、 6、 7、 8、 年 月 日 (正反打印)附 2联保借款合同扬商银联保借字( )第 号- 8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贷款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营业部)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

12、、贷款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 ”)的有关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下列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分次发放联保贷款。名 称 核定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9 -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各成员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贷款,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 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 额、期限、用途、利率和 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

13、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借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二条 结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20 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第三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其他资料。(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六)为他

14、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10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八 )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 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 账户内扣收。(九)联 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 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十)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应 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十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转让、出租借款人资产或用借款人资产对他人债务设定担保,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 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 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前不得为前述之行 为。(十二)在借款期间,借款人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