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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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际税法一、最初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国际税收关系之产生。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各国税收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本国领土之内的居民与财务。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虽然有近出国界的商品流转,也是对疆土以内的商品流转征税,不占主要的地位,不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具体说,19 世纪末

2、到 20 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资本输出,个人与企业的跨国收入增加,企业在国外还有大量的财产。收入和财产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关系与国际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于是,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income tax)制度与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 or comprehensive property tax)制度,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这也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所得税(income tax)制度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的净收入,由于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原因,出现了双重征税。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 or comprehensive property

3、tax)也可以出现双重征税现象。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 or comprehensive property tax)可以分为:一般动态财产税与一般静态财产税。一般动态财产税包括: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一般静态财产税包括:财富税、富裕税、资本税。双重征税使得从事跨国经营的人比仅仅从事国内经营的人负担重,跨国经营得不到任何好处,阻碍了经济的交往。国家之间也需要协调双方的分配利益。国际税法就是为了协调国家之间,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而产生的。二、国际税法的概念与国际税收关系(一)概念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

4、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是指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二) 国际税收关系。1、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国际税收关系有两个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是指国家,后者是指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本国人有时也可以成为纳税主体。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际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制定

5、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国政府在制定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的同时,还往往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以,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家税收关系,也包括非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税收管理关系。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对象,完全处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之内,不与其他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联系。国际税

6、收关系的征税对象,并非仅手一国税收管辖权支配,他涉及到两个国家与一格个纳税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从各国税法的规定来看,征税对象是非常复杂和繁多的,可将其分为以流转中的具体商品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以具体存在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以收益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针对某个具体商品和个别财产,其流转空间和存在空间在某一时点上不是属于这个国家,就是属于那个国家,但一般不会发生跨国双重交叉征税问题,从而使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所得税和以一般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相联系,而是与其所有人直接相联系,因此,所有人的跨国

7、所得也就成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它包括以下几种:1、跨国经常性所得。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所得。4、跨国其他所得。3、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在国内税收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非互惠的。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存在互惠与协商的情况。三、国际税法的渊源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国际税法有以下两个渊源:(一)国内的涉外税收立法国际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具体体现。它意味着一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

8、进行征税。比如说,所得税、财产税。(二)有关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由于各国拥有独立平等的税收管辖权,因而对跨国所得征税问题上经常发生冲突,如重复征税和双重征税。有时,由于一国立法不可能非常完善,往往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提供机会。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之间订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自然构成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缔约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四、国际税法之原则与宗旨。(一)原则。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独立的体现。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促进国际经济交往。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使外国人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是为了促进国

9、际经济发展。4、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原则。(二)宗旨。国际税法的基本宗旨是指: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正常发展。五、国家税收管辖权(一)概念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之内的人或者物征税的权力。从经济学角度看,税收管辖权是政府凭借统治权力,强制的、无偿的一种分配,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从国际法角度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体现。但是,国家主权独立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与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主张征税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

10、管辖权,是指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unlimited tax liability) ,也就是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者是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的和财产纳税,还要就来源于,或者是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的和财产纳税。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居所标准,比住所标准更能反映个人与生活地点之间的关系,也更合理一些。缺点是缺乏统

11、一的标志。(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如德国税法规定,在国内有住所或者有通常的暂时住所并居住六个月以上者,为该国居民,具有无限纳税义务。瑞士税法规定,制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在国内有永久性住所;在该国停留 6 个月以上或在国内占有自己的住宅 3 个月以上,不论停留时间长短,在国内从事牟利活动。我国税法也采用将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标准。这些国家在采用这一标准时,也兼用居所标准,将在这些国家居住一定时间的

12、外国人也视为其居民。根据国籍标准,纳税人承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5)意向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例如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有在美国长期居住的愿望,而居住没有达到期限,可以视为美国居民。因此,有长期居住向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民签证和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也是美国居民。再如,巴西税法规定,凡在巴西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均为巴西居民,但对于取得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如自愿成为巴西居民,其居住期限虽不满一年,在税收上也视为巴西居民。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那国,它既

13、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那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4)控制选举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3、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A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 所在国的居民

14、;B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C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D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居税收管辖权;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

15、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家基于征税对象与征税国领土之间的联系主张行使征税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产品制造地标准。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各国确认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以下标准:(1)固定基地标准(2)停留期间标准(3)收入支付地标准各国确认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是:(1)停留时间标准

16、(2)收入支付地标准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1.权责发生地标准2.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六、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1、概念。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2、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之要件:(1)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存在着同一个纳税主体。(3)课税对象的相同。(4)征税期间相同。(5)课征相同或者类似性质的税收。3、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有以下几种:(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其领土内的所得进行征税。同一跨国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同时又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制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致使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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