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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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7 年第 2 号)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4 月 24 日证监基金字20067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06 年 6 月 9 日。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2、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7 年 6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7 年 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07 年 1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目 录一、绪言 .4二、释义 .5三、基金管 理人 .9四、基金托管人 .16五、相关服 务机构 .24六、基金的募集 .38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40九、基金的 投资 .47十、 基金的业绩 .56十一、基金的财产 .57十二、基金资产估

3、值 .58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62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6十七、基金的风 险揭示 .69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二十一、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2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9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4二十四、备查文件 .954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4、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

5、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5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优

6、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7、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 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6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8、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 指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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