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38839 上传时间:2017-08-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 计划(自然科学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需要,推进原始创新工作,加强技术与人才储备,提高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按照国家基础研究工作的战略布局,遵循“ 有所为、有所不为” 的原则,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 发展的前瞻性科学技术问题,主要资助符合我省地方科技创新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科学家进行探索性研究,突出自主创新,培育创新源,推进优势学科的建设和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的培养。第三条 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

2、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省基金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 2-4 名,委员 5-7 名,每届任期 4年,负责基金的业务领导工作。第四条 省基金委下设重点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 7-15 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本学科前沿趋势预测、发展规划研究、项目咨询、项目检查、验收与评议等工作。2第五条 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第二章 项目申请第六条 基金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本人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方式。第七条 依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与任务,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点科技需求

3、,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学科组专家编制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第八条 基金设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等项目类别,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九条 基金 资助领域包括: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材料学科、资源与环境学科等。第十条 基金对以下项目予以重点资助:1、符合我省重点科技创新目标,属于具有重要原始创新价值的科学技术问题;2、未满 35 周岁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条件:1、第一申请人所在

4、的单位在江苏省境内;32、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基金当年发布的年度项目指南范围;3、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员。4、项目的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且无在研的省科技计划项目;5、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为主;鼓励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指南如实填报江苏省基础研

5、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不得代签名。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意义、创新点、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真实可靠,并对支持该项目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授权其科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4第十五条 除南京市以外,项目申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辖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计划管理单列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推荐;在宁其他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机构申请的项目,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6、其他在宁单位申请的项目报南京市科技局审核推荐。不得交叉申报。各审核推荐部门按照有关单位的项目申请限额进行审核推荐,具体单位的限额指标见基金年度项目指南附件。第三章 立项管理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经过审核推荐程序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内容如下: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2、申请项目的主持人是否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结题评议等级为差;3、项目申请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项目或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4、项目申请材料是否过于简单,有效信息量不足,以致于专家评审难以做出评价意见;5、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弄虚作假、经费使用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项目咨询采取会议咨询、网上

7、咨询或通讯咨询的方式。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成员为基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咨询。咨询专家组成员实行轮换制5度,每年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同一专家连续参加项目咨询不超过三年;重点项目咨询聘请的省外专家数量不低于三分之一。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咨询组专家不参加本人申请项目所在学科组的咨询,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咨询。参加咨询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咨询人姓名、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咨询结果。咨询的有关资料由省基金办负责收回。第十九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由基金办汇

8、总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省基金委和省科技厅审定后,编制年度基金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经费计划。第二十条 计划下达前,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基金办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省基金办留存两份,并将其余四份返回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以及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的推荐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第四章 实施管理6

9、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表,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省基金办。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每年向省基金办提交本单位项目工作总结。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省基金办进行项目评议、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负责项目执行情况

10、的统计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办对在研基金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学科组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日常管理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重点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 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或研究内容需作重大调整,以及因不可抗力需延期的,应及时经项目承担单7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基金办审批。延期项目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可

11、以申请中止。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省基金办将给予通报;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将实行强制中止;对超过项目预期完成时间两年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将直接撤消该项目。凡属中止、强制中止和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项目经费余额。其中,对重点项目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各单位项目完成情况与下年度项目申请数量和立项安排挂钩。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基金实行资助制。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自然科学基金。第二十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差

12、旅费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重点资助的项目验收前需经专项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需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需在国家核心期刊或 SCI 源等期刊上发表)、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结题验收应邀请不少于 5 名外单位的专家。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对大8部分研究工作已做,但依照其技术路线或阶段研究结果证明无法达到该项目预期目标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和总结报告,提出结题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后,按照总结方式办理结题

13、手续。第三十条 省基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和总结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良、中、差评定等级,并予以通报,且与各单位基金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直接挂钩。对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将在同等条件下列入省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对评为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基金项目的申请。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基金委共享,发 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 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及项目编号,未标 注的不予验收。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凡在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两年申请项目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对在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单位及个人,省基金委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 年 8 月 17 日印发的苏科计2001156 号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