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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病床病历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病历的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家庭病床住院患者的病历(案)管理。第三条 家庭病床住院患者的病历(案)管理(一)患者在家庭病床住院期间,其家庭病床住院病历由责任护士负责,责任医师配合,统一保管。(二)责任医师应及时将住院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粘贴归入病历,外院及对本次住院治疗有指导意义的特殊检验或检查结果亦应归入病历。(三)家庭病床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家庭病床管理科时,应当由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
2、负责携带和保管;因复印或复制需要带离科室时,应由本科室医师或护士负责携带,至本院病案室复印。(四)家庭病床管理科应当加强对病历资料的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五)除涉及对家庭病床住院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资料。 (六)患者家庭病床撤床后,责任护士应按照出院病历排列顺序整理并准时送病案室。(七)病案室工作人员按时收取病历,与科室人员进行交接签字。(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检查病历的完整性,缺张少页者,病案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签收,并要求科室完善病历。签收后的病历不可再带回家庭病床管理科。(九)
3、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做好疾病(ICD-10)与手术名称(ICD-9-CM-3)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十)家庭病床住院患者病历保存30年。第四条 本院病历使用权属于本院的院级领导、医务部、质控办和负责临床医疗工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本院医务人员,任何人无权泄露患者隐私。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医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公、检、法、保险、卫生行政单位须持介绍信,经医务部核准、备案后,可以查看或复印病历。第五条 本院医师经医务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第六条 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务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