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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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市、县委要求,落实局党委、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局党委及各党支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做到“领导认识到位,教育管理到位,监督权力到位,干部把关到位,执行纪律到位,检查问责到位” 。党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

2、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二、责任内容(一)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1、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2、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等

3、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二)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2、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3、严格落实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机制。(三)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定期排查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实行党、政班子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3、建立健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民主评议,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

4、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4、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四)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1、推行“三个清单” 、 “三个公开”,即权力清单、负面清单、监管清单,办事公开、执法公开,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2、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重要事项决策会议末位表态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3、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20132017 年实施方案,把制定防范腐败各项措施贯穿于“二次创业、跨越争先”发展实践中,与水务工作各发展重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4、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实行领导决策终身责

5、任追究制。(五) 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科室查处违纪违法问题。1、认真履行党组织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书记要亲自阅批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2、支持监察室更好地发挥作用,强化执纪执法科室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发挥办案综合效果。3、配合省委开展巡视工作,高度重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4、支持监察室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责任;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带头落实好“一为主、两报告”工作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

6、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协调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六)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1、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政令畅通。2、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带头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建立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3、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高度重视和掌握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

7、变成大问题。4、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各案等制度,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三、落实措施(一) 责任分解公示。各级党组织每年度都要按照工作分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分解方案以党委组织文件印发,于每年 3 月底前局党委报上级纪委备案,各支部报局监察室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二) 实行签字背书。各级组织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党、政其他班子成员也要围绕履行“一岗双责” 、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与同级党组织书记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并进行公开公示。(三) 定期提示督办。各级党组织每季度对下级党组织以“提示卡”形式提醒牢记和履行好主体

8、责任,以“督办卡”形式督促落实好阶段性任务,以“整改通知书”形式督促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工作任务。(四) 定期廉政约谈。将每季度第一周的周五定为廉政约谈日,各级党组织书记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群众反映大的同志,要随时约谈、重点约谈。通过个别约谈、集体约谈、任职约谈、重点约谈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五) 定期报告情况。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局党委要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向上县委和县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党支部也要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向局党委和监察室书面形式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

9、 民主生活会报告制度。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报告内容,接受批评和群众评议。(七) 日常巡查监督。局党委将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入日常巡查督查内容,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八)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分类施教机制,扎实开展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廉政法规、从政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廉洁从政专题学习;严格落实新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知识测试和任后廉政教育培训制度。(九

10、) 年度述廉评议。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测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上级纪委、监察室报告落实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评认。(十) 严格检查考核。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三考合一”(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增加权重。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研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全面了解群众对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检查考核成绩。四、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11、关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七种情形(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乏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此外,有下列情形

12、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分管联系部门或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2、对新提拔干部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认真调查事实,分清责任,追究其提名部门及相关领导的责任;3、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4、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较差”票率达到 33%以上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等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进行责任追究时,原则上按职责分工上追一级,但对问题性质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可以上追两个或多个层级;对虽出现上述情况,但有详实资料证明领导班子和成员确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应尽职责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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