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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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湘江流域保护和管理,确保全市河道采砂第二轮三年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决定全市集中三个月时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使集中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湘江保护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湘办201713 号)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政发2017 号),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 二、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市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真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出让工作规范,河道采砂有序,上砂

2、码头规范,日常巡查常态;无非法采砂活动、无非法上砂码头、无非法买卖砂洲行为、无群体性涉砂矛盾纠纷。实现河道生态功能的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全市采砂秩序规范有序。 三、整治内容 (一) 涉及采砂管理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禁采区和非拍卖区采砂;在拍卖区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规定采砂。 (二) 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行为。主要包括非法买卖砂洲、非法阻工及各类矛盾纠纷。 (三) 采运砂安全生产。主要包括业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采运砂船舶及其他设施的安全检测,深刻吸取“7.1”特大洪水采砂船只因管理不善被洪水冲走撞击电站闸门事件的教训,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采运砂船只管理,排查安全

3、隐患,加强整治力度,落实安全责任。 (四) 采砂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出让金的收缴、尾砂堆的清理、上岸分筛等规定的落实。 四、整治步骤 (一) 准备阶段(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对采砂船只、上砂码头、涉河建设项目、水上养殖、砂洲矛盾纠纷、采砂环境秩序、乱占乱弃乱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 集中整治阶段(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 1、集中整治。各县区对排查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整治,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

4、强制措施。 (1)严格河道采砂准入机制。河道砂石开采权须通过“招、拍、挂”取得,出让方案须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严禁在禁采区采砂; 可采区非拍卖区域严禁采砂;可采区拍卖区域严禁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禁采期采砂,严禁船上分筛,禁止超量开采,采砂船只数量必须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3)清理整顿上砂码头。非拍卖区上砂码头坚决依法取缔; 拍卖区上砂码头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着力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上砂码头;拍卖区未经批准的上砂码头一律依法取缔。 (4)彻底清除采砂尾堆。对遗留在禁采区的采砂尾堆,要认真制定清障方案,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清障权,通过护岸和机械制砂消耗利用尾砂

5、堆。市管及以上河道清障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其他河道清障方案由县区水利部门审批。 (5)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对因采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要确定专人及时调处,不能激发新的矛盾,不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 2、规范出让。根据省、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科学合理调整辖区河道采砂规划,对符合采砂权有偿出让条件的河段及时进行有偿出让。 3、依法划界。做好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前期准备工作,12 月 15 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及划界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 检查验收阶段(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31 日) 。12 月 20 日前,各县区对照本工作方案完成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

6、整治报告及验收申请。年底前根据各县区提出的验收申请情况逐县区进行整治工作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建立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负责人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二)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这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辖区内的

7、集中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三) 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大力宣传报道,普及有关涉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护河爱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要在主要媒体和网络平台上发布河道采砂整治问题举报公告,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 依法整治打击。各县区要配强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的巡查、打击、整治力度,做到举报一例、查实一例、奖励一例、打击一例、消灭一例。依据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法律规定,对涉及非法采砂的人员该抓的抓,该判的判,从严、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到位,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 强化督查问责。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集中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果不佳、失职渎职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县区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六) 注重建章立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你阅读的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来源应用文搜藏网转载请保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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