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131707 上传时间:2018-02-1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牡丹江市政府网(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牡丹江市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序号 法律、法规及规章名称 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关行政处罚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一)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2、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 明 该行政处罚项目不设自由裁量幅度,没有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及细则等,不予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二)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 明 该行政处罚项目没有设定自由裁量幅度,没有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及细则等,不予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三)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3、;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超过 2 年未被发现的;2、未对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的;3、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

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违规粮食数量在 50 吨以下的。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违法粮食数量在 50 吨以下,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处 1000 元及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违法粮食数量在 50 吨及以上 200 吨以下的。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处 1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5、款: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违法粮食数量在 200 吨及以上 1000 吨以下的。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处 10 万元及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违法粮食数量在 1000 吨及以上 2000 吨以下的。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1、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违法粮食数量在 2000 吨以上的;2、拒绝或阻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拒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4、因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七、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其他情形: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

6、给予行政处罚,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适用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四)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

7、违法行为超过 2 年未被发现的;2、欠付 1 个月以下,被举报后查实前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1 个月以下的。

8、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1 个月以下,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 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1 个月及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5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2 个月及以上 3 个月以下的。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10 万元及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3 个月及以上的。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按上述条件或标准予以相应处罚外,并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1、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

9、欠付 6 个月及以上 12 个月以下的;2、拒绝或阻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按上述条件或标准予以相应处罚外,并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1、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12 个月及以上的; 2、拒不支付售粮款的;3、因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八、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其他情形: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适用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五)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

10、项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超过 2 年未被发现的;2、代扣、代缴数额在 1000 元以下,查实前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11、;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代扣、代缴数额在 1000 元以下的。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代扣、代缴数额在 1000 元以下,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 元及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代扣、代缴数额在 1000 元及以下 5000 元以下的。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5000 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代扣、代缴数额在 5000 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的。五、符合下列条件

12、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5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代扣、代缴数额在 5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六、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10 万元及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代扣、代缴数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按上述条件或标准予以相应处罚外,并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1、代扣、代缴数额在 1 万元及以上 2 万元以下的。2、拒绝或阻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按上述条件或标准予以相应处罚外,并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1、代扣、代缴数额在 2 万元及以上的;2、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能清退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13、的;3、拒不清退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4、因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九、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其他情形: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适用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六)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 年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14、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超过 2 年未被发现的;2、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但台账保留时间在 2 年及以上 3 年以下,查实前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5、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但台账保留时间在 2 年及以上 3 年以下的。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但台账保留时间在 2 年及以上 3 年以下,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 元及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但台账保留时间在 1 年及以上 2 年以下的。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及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但台账保留时间在 6 个月及以上 1 年以下的。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

16、以警告,可并处 3 万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但台账保存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停收购者粮食收购资格: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2、拒绝或阻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收购者粮食收购资格:1、拒不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拒绝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2、有蓄意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3、因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其他情形: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适用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备案表(七)单位(盖章):牡丹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项目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