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政策按功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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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创业政策按功能分类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1.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以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在三年内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依法通过强制许可、权利让渡等措施促进其加速转化。2.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

2、意见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 50%,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同时,切实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收益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个人的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及通过评审立项程序并采取财政资金“拨改投”方式参股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让渡给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国有股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评价情况进行股权确认。探索公办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3.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3、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加快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开展军民企业共性技术一体化、基础原材料和零部件通用化试点。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支持地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军工企业、国防科技机构共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鼓励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开放平台、转移技术、参与民用紧缺技术研发,支持地方企业承接国防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部件生产和军品维修,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和产业化互动。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12116 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税收政策:按照本规定实施

4、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所获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一定比例扣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及转化所付出的成本。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12116 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

5、渝府发2012116 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支持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等变动的,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工商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开通快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权利变更登记等手续。 )7.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 年)(渝委发201513 号) (科研成果转让:在利

6、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 50%,上不封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8.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教科201540 号)(科研成果收益、作价政策: 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 50%,上不封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按不低于 20%的比例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

7、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 )9.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 年)(渝委发201513 号) (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并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 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

8、47 号)(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渝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横向课题、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纳入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在评定工程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企业工作 1 年以上或进行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开发的人员。 )1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

9、)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

10、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

11、总股本的 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14.关于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渝国资党发2015014 号) (加快市属国企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企业投入形成的创新成果,经有权部门批准转让的,创新团队在转让净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国有控股企业引入专利技术,专利持有人以专利作价入股,并以其股权质押给企业,企业可帮助专利持有人融资进行本企业产业化投入。 )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12、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在科

13、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08 94 号) (成果转化项目生产

14、经营场所可免征房产税: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约的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之日起 5 年内免征房产税。 )18.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税发2004220 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19.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 (开行发2006399 号) (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20.中国进

15、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 (进出银2006120 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

16、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436 号)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6 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63 号) (微型企业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23.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4 号) (商业银行支持措施:(一)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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