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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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持证人员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

2、计档案管理;(十一)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禁止性规定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管辖权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委托管理单位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

3、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4、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报考条件审核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公布考试结果和领取证书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

5、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一条考试科目与形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

6、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管理机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

7、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第十三条考试收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五条证书有效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证书补发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

8、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持证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管理机构职责和单位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9、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二十条信息更新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

10、情况。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以及前款第(五)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调转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进行调转的

11、,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证书有效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三条证书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

12、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五)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第二十四条证书注销情形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三)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相关表格公示会计从

13、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14、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违规行为检举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考试舞弊责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责任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

15、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的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备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三条境外及国外人员报考适用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财政部年月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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