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社保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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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索 引 号: 所属类别: 【企业所得税】发文机构: 发文日期: 2004-08-11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 号: 财税【2004】第 139 号 有 效 性: 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2、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 号) 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

3、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因此,如贵公司收到的社保补贴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回复人:12366 咨询员时间:2009-11-10 15:23:24.0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回复人:12366 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09-04-16 17:18:06 您好!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

4、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20096 号)的有关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7 号) ,文件明确了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的有关问题,并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一、明确了困难企业的条件困难企业应符合下列 4 个条件:1.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一年的缴

5、费义务;2.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 30%以上(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主要是指外向型的、对外依存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及服务业)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4.2009 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 5%。二、明确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及人数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 562 元。第二,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 20%、医疗保险补贴 9%、失业保险补

6、贴 1%。一是,企业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如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0%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核定补贴金额。二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不予补贴。三是,农民工如按 1%缴纳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核定补贴金额。第三,享受补贴的人数。文件规定:企业申请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而待岗人数分两类计算,其中:一类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 100%计算人数;另一类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人数的 50%计算。两类合计为待岗人员总数。第四,享受补贴的期限。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9 年 4 月

7、 1 日12 月 31 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 3 个月,3 个月后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再行核定。三、规定了企业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第一,企业的申请。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向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第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共 9 项:一是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包含了企业自然情况、企业申请情况、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市里会审意见等 4 部分;二是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三是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8、方案需经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案中应包括企业自 2009 年以来的实际裁员情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恢复生产措施等主要内容;四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是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七是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八是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九是企业声明。要求企业在申请补贴时,作出真实提供各项材料的声明,以及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因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这项声明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四、规定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审批时限整个审批分为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按照“方便企业申报,尽最大可能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我们

9、将审批时间确定为 10 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为初审单位,各初审单位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工作,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下达批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工作由市劳服中心具体负责。初审材料的接收部门为市劳服中心社区就业一处,地址为东城区宽街山老胡同 8 号 412 房间,联系电话为84018295、84018286-8223。五、监督检查第一,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

10、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第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效率。第三,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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