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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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广西大学农学院韦恢乐编写(2011 年 10 月)第一章 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 55 页。教材第 52 页大纲样题的第 4l 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 41 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 55 页。 第二章 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 55 页至 56 页。教材第 52 页至 53 页大纲样题的第 42 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 42 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 55 页 至 56 页。本章补充材料:20l0

2、年 01 月份考试真题的第 42 题A 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 3 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 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 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答:(1)A 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因为 A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

3、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2第四章 案例分析题

4、(P131) 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 1 的答案:(1)该发函是要约。因为该发函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参见指定教材第 108 页第 1119 行)(2)该回函不是承诺。因为该回函附加了新的条件,对甲厂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指定教材第 109 页第 1323 行)(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不违约。因为甲厂与乙大学之间并没有合同存在,而违约必须以生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教材案例题 2 的答案: (1)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因为所附事项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 参见指定教材第 111 页倒数第 8 行第 112 页第 19 行)(2)甲公司与乙电

5、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该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本章补充材料:历年真题中仍然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分析题及其参考答案2006 年 01 月第 38 题: 2004 年 6 月 6 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 29 英寸电视机 1000 台,每台 800 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 7 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 6 月 9 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 600 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 700 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 10

6、 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 6 月 20 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 6 月 6 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2) 6 月 9 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 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 600 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答:(1)6 月 6 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条件。(2) 6 月 9 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不构成承诺,该传真内容改变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新要约(反要约),在

7、法律性质上仍然是要约,而不是承诺。(3) 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 600 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因为电视机厂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的回复期限是 6 月 19 日(6 月 9 日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 日内回复)之前,而商场于 6 月 20 日回复,该回复已经过了有效承诺的期限,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所以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 600 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32008 年 01 月第 42 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 50 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 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 30 万元的到期运费;

8、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 10 万元的货物债权,己过交付期限;乙公司在戊公司中享有 10 万元价值的股份。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起诉讼, 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物一直处于催交之中。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对丁公司和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谁的名义进行?为什么 (4)若甲公可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向谁履行债务?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 116 页)答: (1)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因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不一定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定,

9、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的一个必备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只有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时甲公司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2)甲公司不能对丁公司也不能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丁公司,债务人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丁公司的债权不是金钱之债;对戊公司, 债务人乙公司是戊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对戊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不是债权, 也就是说,戊公司根本就不是乙公司的债务人。(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以甲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

10、人,被告是次债务人。(4)若甲公司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债务。2008 年 10 月第 42 题:甲中学与乙服装厂签订了学生校服定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 5 万元;开学前一周内乙厂先交付校服,开学后两周内甲中学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 10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厂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中学中止交货,并要求甲中学先付货款。甲中学拒绝并要求乙厂按约定时间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付校服。经协商未果,甲中学通知乙厂限 3 天内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厂中止交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应承担,

11、则承担什么责任? (3)甲中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参考答案:答: (1)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 因为乙厂仅仅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的信誉如何。(参见指定教材第 115 页“不安抗辩权”)(2)乙厂中止交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金,乙厂承担违约金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指定教材第 123 页)(3)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4行债务致使对方当事人不

12、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乙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当事人甲中学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合同,而且乙厂迟延履行合同将导致甲中学定做校服以备开学发给学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参见指定教材第 118 页)合同法小结1本章知识点特别多,各知识点相对分散,而且基本上没有不是重点的。2本章学习和考试的重点,是案例中对合同法的具体应用。考前自己最少做 5 道合同法的案例题,一定要动手写,先写自己思考出来的答案,再把标准答案抄写一遍,找出差距,然后按标准答案的思路再写一遍答案.第五章案例分析题(P149)参考答案案例题 1 的答案:(1)红达公

13、司的行为不导致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因为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串请之日前六个月内,红达公司未经申请人蓝开公司同意而泄露了蓝开公司实用新型的内容。(参见指定教材第 135 页第 36 行)(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裁定。因为蓝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参见指定教材第 138 页第 916 行)案例题 2 的答案: (1)乙商行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乙商行未经商标权人甲服装公司同意而擅自在服装上面使用甲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参见指定教材第 148149 页)(2)某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面,是不构成侵权的。(参见指定教材第 149 页第 47

14、行)(3)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参见指定教材第 148 页第 611 行)第六章 案例分析题(P17317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 B 企业采取的措施不合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假冒混同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 165 页倒数第 1 行第 166 页)第二种是虚假宣传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 167 页倒数第 6 行第 168 页)第三种是商业贿赂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 168 页倒数第 10 行第 169 页)(2)政府对 B 企业的支持性做法不合法,属于行政垄断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 162163页)。(3)若 B 企业的做法不合

15、法,应向被侵害的 A 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 企业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B 企业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B 企业并应当承担 A 企业因调查 B 企业侵害 A 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参见指定教材第 173 页)5第七章 案例分析题(P186)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其中第三小问的答案不在教材中,因此第三小问不作要求 :(1)该果汁饮料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原因有二:第一,用最小号字体标注警示内容,属于因警示方法不当导致的警示缺陷;笫二,没有明确指出可预见的使用危险,属于警示内容不当导致的警示缺陷;(参见指定教材第 184 页第 1013 行)(2)黄某可要求该商场赔

16、偿其花去的医药费 5DO 余元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参见指定教材第 185 页)(3)本小题答案仅供参考,不作要求 : 该市工商局应责令该饮料的生产者停止生产,该商场停止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觌定。第八章 案例分析题(p197)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商场的商业秘密。理由有三:第一,张某是消费者,不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是仅仅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消费者张某所抄写的商品价格,对进入超市的人是公开的,并不是秘密;第三,消费者张某有知悉商品价格的权利,超市有明码标价的义务,消费者张某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2)商场在入口处张贴店规,在法律上属于店堂告示,店堂告示的效力要视其具体内容而定:若其内容公平、合理,则有效;若其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则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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