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计算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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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计算及分析内容:慈航资本摘录一、“穿透核查”及投资者人数穿透核查,穿透核查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错误销售,防止金融机构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简单说来,穿透是为了保证金融消费者信息透明和监管信息透明。对合格投资者人数的穿透核查能有效监管投资活动,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 50 人,股份公司不超过 200 人合伙型基金:不超过 50 人信托(契约)型基金:不超过 200 人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

2、得超过二百人。注:由于目前尚未实现统一监管,还存在一些未按照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例如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 年 4 月 15 日发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

3、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五类特殊的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中国

4、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上特殊合格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应备案或政府设立文件即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而该等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并不受不低于 100 万之限制。(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

5、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6、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三)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的相关法律法规1、20

7、0 人上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者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不穿透的特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2014.8.21)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

8、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 、(二 )、(四)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关于信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 号 )提高复杂信托产品透明度。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

9、,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4、细化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5)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6)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

10、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核查要求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合格投资者身份是否符合;第二是私募型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 200人。以上两个方面分别是基于证券投资领域的专业性、高风险性所带来的对相关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门槛以应对投资操作要求并避免盲目投机而导致市场风险的要求,以及公募与私募之间设置界定标准所带来的对私募市场监管及规范化的要求(甄别公募与私募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投资者人数,私募人数不能超过 200 人)。在此需要补充的是,尽管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三种私募基金产品可免于“穿透核查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该种基

11、金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融资对象,那么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仍应当予以“穿透核查”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 200 人。三、私募基金穿透核查计算模型根据上述图表结构,可知:1、当投资者为合伙型基金或契约型基金不进行备案资时,需穿透至个人投资者。计算如下:(1)投资者为单个合伙型基金:个人投资者加上二层 GP 不超过 50 人,加上一层 GP 不超过 51 人;(2)投资者为多个合伙型基金:个人投资者加上各层 GP 不超过 200 人;(3)投资者为单个或多个契约型基金:个人投资者加上 GP 不超过 200 人;(4)当投资者为合伙型基金或契约型基金并已进行备案时,无需穿透核

12、查投资者人数;(5)当投资者为公司型基金时,无需穿透核查投资者人数。(6)当各层 GP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时,按照 1 人计入合格投资者人数。四、IPO 相关案例反馈总结查阅近 1 年 IPO 补充法律意见书,总结证监会反馈问题,在论述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该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为发行人股东一般认定为 1 人,但若存在故意规避 200 人嫌疑情形的,则需把合伙人作为间接股东计算;2、核心员工通过特殊设立公司间接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东人数需按自然人人数累加计算3、资管计划、理财产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4、国有控

13、股的私募股权基金视为一个股东,如果为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一般也视为一个股东不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5、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发行人之外是否有其他对外投资;6、是否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成立时间是否满一年。五、新三板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 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

14、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六、结论根据以上论述和分析,可知:1、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是只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的单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2、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资人的最终出资人,一直穷尽到最终出资人为自然

15、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4 )项特殊合格投资者时(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为止。而合并计算人数是指,在穿透过程中,将每个层级的人数相加计算。3、关于已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是否还需要穿透和合并计算,该问题实际上可以解读为已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是否属于前述第(2)类特殊合格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穿透核查规则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通过设置多层结构规避合格投资者限制,而经备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资者已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不存在规避的情形,参照与中基协的沟通结果,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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