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研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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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研究摘 要:自 20 世纪互联网技术诞生以来,互联网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迅速席卷全球,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技术工具。互联网+传统行业逐渐生出各种新兴行业,其中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产业,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给传统金融的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事物,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现有的监管体系不适合直接运用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来,互联网金融因其具有的无边界性、虚拟性和混业经营性等特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除了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外,还衍生出了特有的法律风险。本文从“互联网

2、金融”的定义着手,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结合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监管1、研究背景自 20 世纪互联网技术诞生以来,互联网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迅速席卷全球,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技术工具。金融业作为现代社会发展最重要的部门之一,与互联网的结合成为必然。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不过短短十几年,却己隐有占据金融市场主导地位的趋势,因为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而在发展过程中,安全性和高收益始终是互相矛盾的,两

3、者相互制约,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风险。其中有因互联网本身特性带来的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还有结合互联网后的金融衍生风险,如支付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各种危害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导致整个金融业态的不利影响。互联网金融在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危机,这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无空间限制等特性,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中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借鉴的国外经验也较少,导致现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潜藏很多隐患和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函需对

4、应的法律监管规则出台。二、国外研究文献回顾Mckni(2009)在 Internet Economics 一书中,首次比较明确的阐述了互联网经济学的定义:互联网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互联网服务市场的经济学,起初是关于计算机的局域网技术、广域网的成本计算和费用标准,随后逐步增加到对互联网服务的市场价格及服务提供者竞争等方面的分析,这时的“网络经济学”也包括了互联网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互联网投资的获利能力及指定合适的政府政策法规等方面。Berhard Speyer(2010)在 E-money Niche Market that Might be Expanding Banking&Technology

5、 Snap Shot Digital Economy and Structural Change Deutsche Bank AG DB Research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中指出,电子货币实际上是现金的数字化,在不需要经过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实现支付的目的,具有不记名证券的功能。电子货币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一些以卡片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也可以以软程序的方式存在。不管以什么形式存在,电子货币是一个发展迅速的市场,蕴藏着很多市场机会,在未来的支付体系中将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同时,Robert J. Shiller(2011)在 The New Financial Or

6、der:Risk in the 21st Century 一书中指出,我们需要使金融大众化,将原本集中在金融中心的各类业务扩展到世界每一个角落,将金融覆盖的领域从资金资本延展到人力资本。互联网金融轻易的做到了这一点。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平台具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几乎涵盖整个人类社会,使金融能够为每个社会成员服务。ApostolosAth.Gkoutzinis(2014)在 Internet Banking and the Law in Europe 一书中研究了欧盟长期以来意图建立一个横跨欧洲的金融市场,让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可以从另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中获益,因此产生了金融互联网的平台,提供在线银行服

7、务。但是电子银行还没真正全面实现,作者认为要通过网络建立银行需要法律法规和网络技术的同步支撑,结合目前欧洲市场银行活动涉及的法律制度和框架提出如何建立电子金融的监管体系。而 BIS(2007)在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Survey of Developments in Electronic Money and Internet and Mobile Payments, CPSS-Survey of E-money and Internet and Mobile Payments 中阐述了电子货币在零售支付领域的飞速发展,引起了

8、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国际清算银行从 1996 年开始在全球主要的经济体中国人民银行的帮助下,监测电子货币的发展趋势,并就全球的货币监管进行研究。该报告指出,虽然各国监管的实践不同,但基本目的都是确保电子货币的安全,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通过适当的引导使其成为积极有效地促进金融发展的正能量。三、国内文献综述1、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研究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学者张静(2014)在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到无中介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

9、,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去中介化。互联网金融以当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依托,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是虚拟的金融市场。此外,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还应包括关于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2013)在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一文中也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进行了描述,指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基础,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手段,目前大多数电子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就属于这一范畴。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第三次革命”,是一种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

10、式,包括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等。此外,韩炯(2014)在互联网金融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中进一步归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支付、融资、投资以及信息中介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于传统金融业态,对人类金融活动模式产生根本性影响。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均为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包括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网上贷款、网上理财、网上投资、网络货币以及网络金融中介服务。金融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的运用

11、,增加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参与度和协作性并使得金融业务向中问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因“遇上互联网”而逐渐离开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开始向服务性中介机构转型。2、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现状的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芮晓武 刘烈宏(2013)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一书中,分析并指出互联网金融拥有与传统金融领域一样的风险种类,如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声誉风险、政策风险等,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诱发原因、表现形式、危害程度方面有所不同。同时,互联网金融又带来新的风险,如技术风险、特有的法律与制度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而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王吉(201

12、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在国内的金融市场实现了迅速发展,但是相关监管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存在很多不足,并且立法上渐渐显现出很多漏洞,这就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市场内己有的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都是在传统金融模式的运营下制定的,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的金融创新产品,传统的金融法律的约束力不强,许多新型金融机构正是抓住了现有法律的漏洞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这就可能会引起我国金融行业的动荡。此外,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到互联网技术、金融管理、信息科技等相关领域,进一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立法程序更加复杂,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的立法难度。程雪军(2013)在

13、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一文中,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都有潜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 P2P,近年来 P2P 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却不停传出 P2P 机构倒闭的信息,表明 P2P 隐含了许多风险,立法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导致 P2P 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其大量倒闭的后果。还有众筹融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可能存在洗钱等违法活动,没有相适应的行业法规,会导致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发生。解恒(2014)在中国网络银行法律规制探析一文中,分析了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问题,首先网络银行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不能给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充分

14、的法律保障;其次,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己不能适应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急需变革;再次,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过于严格,容易造成先进入市场的网络银行形成市场垄断,影响创新和改革,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同时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网络银行停办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最后,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信息不对称,隐私泄露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责任承担问题,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损害其利益。3、关于应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研究钱洋(2013)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一文中指出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规制,可以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模式两个方面进行。法律法规层面,可以选择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

15、的法律法规,也可以选择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进行。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尽快根据混业经营的现状结束分业监管的模式进入混业监管是中国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对于具有互联网和金融业双重特性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同时注意金融业需要“稳健和责任”而互联网业需要“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不同特质。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难题所在。徐亮(2015)在论网络金融的法律规制一一网络金融立法构想一文中,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路与构想,他认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非常重要,还需建立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为了避免互联网金融活动无法可依而导致

16、的不良后果,应该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特性相符的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立法要着眼于事前防范,加强事后制裁,才能筑起制度框架和体系;还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全球一体化法律。四、对国内外文献的评价综合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相关研究比我国先进许多,且己有较成熟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特点己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同时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了分析,就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完善现状做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需要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出台。但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界定,始终停留在金融的范围内,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只有确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才能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概念。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式方面,学界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应该与传统金融监管一样,通过建立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管;而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行业自律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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