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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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2009116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二 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

2、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产生的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

3、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商业银行作为资

4、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第六条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5、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如证券化基础资产没有相应的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发起机构应当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投资机构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第七条在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监管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准备,然后再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该项准备后的资产证券化风

6、险暴露的 50。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全额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销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债券的 50。第九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第十条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的评级结果时,商 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评级结果时,商 业银行应当从所对应的两个较低的风险权重中选用较高的一个风险权重。

7、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当按照本指引关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第十二条同一商业银行在同一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具有重叠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应当对重叠部分的监管资本要求进行比较,只需按照最高值计提一次监管资本。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要求扣减销售利得和增信拆息债券之后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监管资本要求为上限。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只有在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本指引规定的方法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

8、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全面了解其表内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基础资产的风险特征。(二)商业银行应当能够及时获取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类别、借款人资信状况、各类逾期资产占比、违约率、提前还款率、基础资产抵质押品类别及其权属状况、平均抵质押率以及行业和地域分散情况等。(三)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可能对其所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特征,包括信用增级、流 动性支持、与交易有关的违约定义、各种触发机制和资产支持证券偿付安排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监管资本中扣减。第二章 信用风险转移与监管资本计量第十五条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在

9、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基础资产:(一)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二)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 赎回被转让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

10、转让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三)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四)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 发起机构改 变资产 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基 础资产转让 之后,仍然允 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 池信用 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五)清仓回购符合本指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为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11、。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第十六条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二)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所规定的合格金融抵质押品。由特定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质押品可以被视为合格抵质押品。(三)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附件 1 所列示的第一 项、第二项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产品

12、。本指引不将特定目的信托视为合格保证人。(四)发起机构必须将基础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得包含限制信用风险转移数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信用 损 失事件发 生或者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时候,限制信用保护或信用风险转移程度。2.要求 发起机构改 变资产 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3.在资产 池信用 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发起机构的信用保护成本。4.在资产 池信用 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5.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开始之后,仍

13、然允 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六)资产证券化交易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合同在所有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效力。(七)清仓回购符合本指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在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为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在上述(一)至(七)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均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

14、缓释作用:(一)基础资产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关于初级内部评级法的相关规定,认 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二)基础资产不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第十八条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基础资产存在期限错配时,发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监管资本要求:(一)如果资产池中的资产具有不同的期限,应当将最长的期限作为整个资产池的期限。(二)根据本指引第三章和第四章有关规定,如果发起机构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减所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则无需考虑该部分资产证

15、券化风险暴露的期限错配情况。(三)对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期限错配情形进行处理。第十九条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的,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清仓回购安排计提资本:(一)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二)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也不会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三)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资产池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初始金额的 10%或者 10%以

16、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四)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参考资产的价值降至初始金额的 10%或者 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在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而且不能在监管资本中计入销售利得。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如果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包含赎回权,而且该赎回权在特定时间终止证券化交易及其所购买的信用保护,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该证券化交易的资本要求。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应当按照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不得在监管资本中计入销售利得,而且应当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及其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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