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167662 上传时间:2017-07-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米亚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1、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程序(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2、二孩生

2、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

3、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 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按规定填写的

4、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米亚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1)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

5、成年育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违法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及奖励政策(1)发

6、放对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2)申领程序: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

7、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