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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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10/26,人身保险,2017/10/26,3.4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4.1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017/10/26,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保险法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2017/10/26,1、要约,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特定

2、的人发出;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特点(p103-104),2017/10/26,2承诺,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p104)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承诺。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20

3、17/10/26,思考与讨论,营销人员的展业宣传行为是否为保险人的要约行为?,2017/10/26,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人身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2017/10/26,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思考: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关系?,2017/10/26,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

4、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2017/10/26,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人身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017/10/26,人身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

5、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017/10/26,人身保险合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其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予以撤消的保险合同。,2017/10/26,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人身保险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6、益,2017/10/26,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其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赔偿损失。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是双方过错,则相互赔偿。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2017/10/26,案例: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

7、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2017/10/26,【案例分析】,1、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2、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3、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

8、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7/10/26,案例: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

9、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2017/10/26,案例: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9月11日

10、、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2017/10/26,【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于1997年8月30日签署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

11、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同时,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杨某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作出了承诺,并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一般说来,合同就会就此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保险合同应具有其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此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这个合同的客体不存在,保险合同无效。综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应该

12、退还给投保人。【启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标的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2017/10/26,3.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2017/10/26,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2017/10/26,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p107),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2017/10/26,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09),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说明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及时签

13、发保单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保密,2017/10/26,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广义变更:主体、客体、内容;狭义变更:内容;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017/10/26,1、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

14、金承担。转移保险合同一经批准,该保险人不得再订立同类保险合同。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2017/10/26,(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

15、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017/10/26,案例:受益人变更,【案情介绍】 1998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2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

16、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2017/10/26,【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2017/10/26,2、人身保险合同客体变更,主要是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导致保险标的价值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2017/10/26,3、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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