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质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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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荥阳质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5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 惩戒与教育

2、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案件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五)应立案、查处、 执行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六)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七)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八)应履行执法文书、案卷保管职责而未履行的;(九)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十一)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十二)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十三)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十四)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十五)向违法案件当事人及亲友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或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故意或过失延误办案时间的;(十六)发生行政败诉案件、行政复议变更、撤销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十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的责任:(一)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二)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的;(三)本机关执法违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为的

4、。第六条、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七条、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第八条、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九条、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条、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一条

5、、因抽样、 检验、 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抽样、检验、 检定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三)对控告、揭发、 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其他应

6、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讨。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一年内发生两起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扣除资金;(二)通报批评;(三)取消被评选先进资格;(四)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七)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八)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7、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第十六条中一项或多项相应过错责任。第十八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追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过错事实、 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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