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与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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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与火灾事故一 、安 全 生产事 故 定 义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活 动 )中 突 然 发 生 的 ,伤 害 人 身 安 全 和 健 康 ,或 者 损 坏 设 备 设 施 ,或者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导 致 原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关 的 活 动 )暂 时 中 止 或 永 远 终 止 的 意 外 事 件 。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分 类 :1、工 矿 商 贸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2、火 灾 事 故(1)、火 灾 的 定 义 :是 指

2、在 时 间 或 空 间 上 失 去 控 制 的 燃 烧 所 造成 的 危 害 。(2)、火 灾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 所 有 火 灾 不 论 损 害 大小 ,都 列 入 火 灾 统 计 范 围 。以 下 情 况 也 列 入 火 灾 统 计 范 围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燃 烧 爆 炸 引 起 的 火 灾 ;破 坏 性 试 验 中 引 起 非 实 验 体 的 燃 烧 ;机 电 设 备 因 内 部 故 障 导 致 外 部 明 火 燃 烧 或 者 由 此 引 起 其 他物 件 的 燃 烧 ;车 辆 、船 舶 、飞 机 以 及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燃 烧

3、(飞 机 因 飞 行 事故 而 导 致 本 身 燃 烧 的 除 外 ),或 者 由 此 引 起 其 他 物 件 的 燃 烧 。3、道 路 交 通 事 故4、农 机 事 故5、水 上 交 通 事 故三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适 用 范 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中 第 二 条 规 定 :生 产 经 营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适 用 本 条 例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核 设 施 事 故 、国 防科

4、研 生 产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四 、调 查 权 限 规 定 :(一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重 大 事 故 、较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省 级 人 民 政府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人 民

5、政 府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行 调 查 ,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一 般 事 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也 可 以 委 托 事 故发 生 单 位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释 义 :本 条 是 关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权 的 规 定 。首 先 ,本 条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实 行 “政 府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这 样 规 定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各 级 政

6、 府 安 全 生产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有 利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有 利 于 事故 调 查 的 公 正 ,减 少 或 者 避 免 地 方 或 者 部 门 保 护 ;有 利 于 准 确 认定 事 故 原 因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有 利 于 追 究 事 故 责 任 ,避 免 事 故 再 次发 生 。其 次 ,本 条 规 定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发 展 ”的 理 念 。本 条 明确 要 求 ,凡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的 ,都 要 由 各 级 政 府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有 关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再 次 ,本 条

7、 规 定 符 合 当 前 事 故 调 查 的 实 际 情 况 ,适 应 市 场 经 济的 要 求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改 革 的 方 向 。1、对 本 条 的 理 解 要 把 握 两 层 意 思一 是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实 行 “政 府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也 可 以理 解 为 事 故 调 查 实 行 “政 府 负 责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不 管 哪 级 事故 ,其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都 是 由 政 府 负 责 的 ;不 管 是 政 府 直 接 组 织 事故 调 查 还 是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8、 查 ,都 是 在 政 府 的领 导 下 ,都 是 以 政 府 的 名 义 进 行 的 ,都 是 政 府 的 调 查 行 为 ,不 能 理解 为 部 门 的 调 查 行 为 。二 是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是 通 过 事 故 调 查 组 完 成 的 (有 的 一 般 事 故 除外 ),政 府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还 是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调 查 都 要 按 照 本 条 例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组 织 事故 调 查 组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的 ,属 于 程 序 或 者 行 政 行 为 不 当 ,其 调

9、 查结 果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2、对 本 条 各 款 的 理 解对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理 解 。一 是 对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国 务 院 可 以 直 接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二 是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国 务 院 可 以 授 权 有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这 里 说 的 “授 权 ”既 可 以 是 国 务院 或 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以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形 式 一 揽 子 授 权 ,也 可 以 是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根 据 事 故 的 具 体 情 况 用 批 示 的 形 式 个 别 授 权

10、。对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理 解 。(1)本 款 规 定 充 分 体 现 了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这 样 规 定 是 根 据 当前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现 状 作 出 的 ,便 于 操 作 和 落 实 。(2)本 款 规 定 明 确 了 事 故 调 查 的 属 地 原 则 。也 就 是 说 ,事 故 调查 权 在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3)本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一 般 是 指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11、 管理 职 责 的 部 门 。(4)对 重 大 事 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调 查 ,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5)对 较 大 事 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组 进 行 调 查 ,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调 查 。(6)对 一 般 事 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调 查 ,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12、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一 般 事 故 的 调 查 以 明 确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有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为 妥 。本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特 指 只 造 成 了 轻 伤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事 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进 行调 查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要 按 照 要 求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调 查 结 果 要 报告 。这 样 规 定 是 为 了 减 轻

13、政 府 负 担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二)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节选,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 问 :条 例 关 于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的 责 任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答 :按 照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条 例 对 不 同 等 级事 故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的 责 任 分 别 作 了 规 定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由 国 务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重 大 事 故 、较 大 事 故 和 一 般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省

14、级 人 民 政 府 、设 区 的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直 接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对 于 没 有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一 般 事 故 ,也 可 以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同 时 ,考 虑 到 火 灾 、道 路 交 通 、水 上 交 通 等 行 业 或 者 领 域 的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已 有 专 门 法

15、律 、行 政 法 规 ,条 例 规 定 :特 别 重 大 事 故以 下 等 级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另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五 、火 灾 与 爆 炸 :根 据 火 灾 定 义 理 解 :因 本 身 燃 烧 或 化 学 反 应 而 引 起 爆 炸 ,如瓦 斯 漏 气 爆 炸 、危 险 物 品 、爆 竹 烟 火 爆 炸 等 ,但 若 其 未 造 成 伤 亡 及损 失 且 未 引 起 火 灾 ,则 不 属 于 火 灾 。若 系 物 理 性 爆 炸 ,因 未 有 燃 烧现 象 则 不 属 于 火 灾 认 定 范 围 (如 锅 炉 压 力 过 大 爆 炸 ),不 论 其 是 否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及 财 物 损 失 ,皆 不 属 于 火 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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