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识别与监管研究——基于信息中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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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识别与监管研究基于信息中介视角 陈孝明 陈慧中 广州大学 摘 要: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为个体与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为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增添动力;另一方面 P2P 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 诸多问题平台频发“跑路潮”, 蕴含了极高的金融风险。2016 年新出台的法规明晰 P2P 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 为研究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识别与监管指明了方向。基于信息中介视角, 有效识别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和科技风险, 通过梳理我国 P2P 网贷平台的规制历程和规制逻辑, 得出现行监管办法的缺陷, 并进一步给出相关监管的政策建议。关键词

2、: P2P 网络借贷平台; 风险; 监管; 信息中介; 作者简介:陈孝明 (1983-) , 男, 湖北江陵人, 博士, 讲师, 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 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作者简介:陈慧中 (1993-) , 广东广州人, 本科, 广州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经济法。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2015A030310300)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 P2P 网络借贷投资决策形成机制”Research on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g

3、ency PerspectiveAbstract: A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provides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individual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o promote Chinese development of Inclusive Finance,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to escape, contains a

4、high financial risk. In 2016, the new regulations clearly defined the information intermediary nature of P2P platform, which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of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supervision for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intermediary based on the recognition of

5、 the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technology risk, through the regulation of carding process in China P2P net loan platform and regulation logic, have defects for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further give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 P2P Netwo

6、rk Lending Platform; Risk;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Agency; 一、引言P2P 网络借贷, 是当代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结合体, 现在已然成为网络金融的典型代表。伴随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在中国境内的进步, 一时间 P2P 网贷的社会知名度急速提升, 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 (特别是中小型企业) , 愿意使用这种新型的网络信贷方式进行投资或贷款。P2P 网络信贷平台也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 例如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 提高自己的信誉, 降低信贷风险等。但与此同时, P2P 行业的交易风险也迅速暴露。截至 2016 年年底, P2P

7、 网络信贷平台累计 5881 家, 停业及问题平台累计总数却多达 3445家, 特别是 2016 年第三季度, 新增的停业及问题平台突破 200 家, 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为 45.17%, 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增长率为 7.45%。而这些问题平台中, 属于恶性退出的, 例如因负责人跑路、公司提现困难、经侦介入而退出的平台占了大多数, 令广大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然而当今我国有关监管 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还不完善, 不能够全面、及时地对这些平台进行有效规制。2016 年 8 月银监会联合相关部门正式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这意味着 P2P 网贷在中国

8、摸索了十几年, 终于拥有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 逐渐摆脱初期的“野蛮生长”。办法为网络借贷平台给出了正式的身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指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管理办法使 P2P 网贷行业变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这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信贷环境, 对引导 P2P 网贷步入正轨、良性发展起了很大作用。然而, 这部法规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 有些方面还不能很好地规制 P2P 平台的风险。本文从信息中介的角度出发, 力求探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 P2P 平台运营模式, 研究我国监管制度的规制逻辑与内生缺陷, 并且尝试提出的改善意见, 深化 P2P 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9、改革, 防范金融风险的爆发, 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 国外研究情况从全世界首个 P2P 平台 Zopa 在英国伦敦创立以来,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诞生了像 Lending Club 和 Prosper 这样影响巨大的 P2P 公司, P2P 网贷成为了“替代性金融”不可或缺的部分。国外学者对 P2P 网络信贷平台类型的界定主要有 3种。第一种是纯粹中介性质的, P2P 平台仅仅是充当出借端与借款端的服务中介, 并且是以证券形式来匹配撮合交易双方的资金需求, 典型代表是美国的Prosper 平台。第二种是非营利性的公益型平台, 它专门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提供

10、融资方式, 但是它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程度高, 如 Kiva 平台。第三种是复合中介型, 指的是平台除了作为中介机构磋商, 同时还是交易的担保者、催款者、制定利率者, 如 Zopa 和 Lending Club 平台 (Schonfeld, 2011;Brill, 2012) 。结合了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借贷给金融监管也带来了新的难题, 无论是学界还是政府部门都提出了对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的观点。很多学者认为由于网络借贷的特殊性, 政府监管要不断更新, 做好投资者保护 (Slattery, 2011;Jorgensen, 2016) 。Duarte etal. (2012) 从信任与信用的关系出

11、发, 探讨了政府加强对 P2P 监管的必要性。美国政府官员 GAO (2011) 向国会提交的关于 P2P 借贷的报告中, 对美国 P2P 的发展与监管做出了周密确切的刻画, 还给美国的各相关执法机关提供了指引。Verstein (2011) 在“The Mis-regulation Of Person-to-Person Lending”中认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监管不能降低风险, 建议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CFPB) 主导 P2P 监管。(二) 国内研究现状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在探讨研究 P2P 网贷平台的问题。在归纳 P2P 网贷在我国的运行模式, 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马兆

12、林 (2016) 认为应分为信息中介模式、小贷线上模式以及债券转让模式 3 种。清科研究中心 (2016) 将我国的 P2P 平台分为 5 类, 分别是金融集团/集团背景型、企业客户拓展型、兼顾上下游客户型、信贷拓展型和独立平台型。欧阳日辉 (2016) 认为从 P2P 平台背景可以分为银行系、国资系、上市公司系、风投系以及民营系。不少学者都提出了 P2P 网贷行业的监管措施, 包括建立行业内的统一信用评级系统、提倡理性投资、引入保险制度、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等监管方式创新, 应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导的监管主体, 辅之国家出台全面有效的监管细则予以监管等等 (刘丽丽, 2013;俞林等, 20

13、15;杨东, 2015;彭志雄, 2016) 。贾丽平和邵利敏 (2015) 从理论上探讨网络借贷的监管边界, 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主成分分析法, 检验网络借贷潜在的五大风险, 风险监管初期应遵循适度监管原则。还有借鉴他国经验, 探讨 P2P 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 (黄震, 2014;张永亮和张蕴萍 2015) 。以上的学者主要都是从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整理分析, 为本文进一步探讨 P2P 的风险和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在我国运作的 P2P 网贷平台只能是“信息中介机构”而不能成为“信用中介机构”。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特征, 研

14、究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坚持信息中介机构这一根本原则。我国新出台的办法是当今P2P 网贷平台运营的重要指向标, 但其中仍有很多尚未研究透彻的地方, 学界也尚未开始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立足信息中介的视角, 深入研究我国对 P2P 网贷的规制逻辑, 明确其监管手段, 再借此展望 P2P 平台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三、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识别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是机遇与风险并行, 一方面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很多中小型投资者带来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 也为手中有富余资金的人创造了新颖的投资方式, 但是由于其发展速度太快, 相关的法律监管比较缺乏, 导致了整个行业野蛮生长。近两年来各种“携款

15、跑路”、资金周转困难, 甚至是被告上法庭的网络借贷平台数不胜数, 对金融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也给政府部门增加很大压力。P2P 网络借贷平台基础功能之一就是撮合和匹配投融资信息,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 大大降低了信息搜集和匹配的成本。基于网络借贷平台是融合互联网技术科和信息中介这一特征, 本文认为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最核心的风险源自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和科技风险这三方面。(一) 信用风险受制于互联网金融特有的虚拟性, 使得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检验难度非常大。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其服务方式的虚拟化, 还包括社会信用机制的缺陷所致的违约风险 (谢平等, 2014) , 这导致作为信息

16、中介平台面临的首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P2P 行业是以互联网上陌生人之间的合理信赖为基础建立的, 这种合理信赖与网络信息技术的结合, 促成借贷双方在平台上完成交易。但也正是源自于这样陌生人间的交往, 滋润了非对称信息生长的土壤。在借贷交易中, 投资方属于相对的“弱势群体”, 他们将资金投放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上以期望获得更高的收益, 但网络借贷毕竟不同于民间熟人社会的借贷方式, 若投资者对筹资者的信息一无所知或是贷款者故意捏造虚假信息, 投资者只能成为信用风险背后的最终承担人。P2P 网络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 属于典型信息优势方, 应当主动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可是网络的虚拟性又对信息的真实性检验造成阻碍, 所以如今大多的 P2P 平台更倾向于提供抵押、担保、违约金等的刚性兑付来加强投资者的信心。除了面临筹资者的信用风险外, P2P 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 它主要体现在平台的合法资质方面。P2P 中介平台在交易的三角关系中属于“信息优势方”, 因为它掌握的信息是最丰富最全面的, 除了借贷双方在网上的身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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