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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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在法制国家里,司法是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对法律的信服是建立在法院公平和正义裁判之上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只有公开、公平、公正,才能真正树立起审判机关的权威。由于司法审判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难免出现差错,国家在建立司法审判制度的时候便确立了司法审判监督机制。我国法院的现行审判监督主要是审判过程的监督和裁判后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是建立民主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一、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的监督审判过程中的监督是指在案件裁判结果宣告前,通过合议庭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职权和职能部门监督、审判委

2、员会职能监督等途径来实现的。1、实施合议庭审判制度,使审判人员相互监督,防止独断和舞弊合议庭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是审判工作所特有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案件享有同等裁判权利,对案件共同负责。在审理案件当中审判人员可以互相监督,并在裁判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庭审判形式的目的是使审判人员相互监督,防止主观主义、防止审判独断和循私舞弊。对于保障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具有十分重要

3、的意义。但目前很多地方法院并未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甚至有些法院的合议庭只是形式,庭前临时安排合议庭成员的情形经常发生。2、法院内部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审判监督。目前许多法院仍然实行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批案件的做法,由于层层审批使“审”与“批”人为脱节,使得“ 审理”与“判决”相分离。在这种机制下,不仅容易使审判人员缺少责任感,而且极容易导致错案和人情案件。所以,现行法院审判管理中便有了职权监督或职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能部门监督机制。法院内部行政管理职权对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进行监督的目的是防止舞弊,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情案”和错案现象。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监督我

4、国司法审判中的民主审判原则,主要表现司法审判的陪审制,即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目的是通过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是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产物。实施民主审判原则有利于避免司法专制和司法腐败。陪审制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源于英国,完善于美国的陪审团制,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目前成为一些国家监督司法审判的形式。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由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组织,参加审判。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是人民监督审判的一种形式,但从法院审判来讲,人民陪审员参审制仅仅是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 40条第 1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5、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将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以防止偏差,促进人民法院对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地审判。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通过直接参与审判进行审判监督。然而很多地方的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形式,甚至以人民陪审员名义参加审判的人员中竟然有未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这些作法无疑妨碍了

6、司法审判的公正性。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总结审判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注意加强总结审判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工作业务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总结、监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判决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

7、题的权力。设立审判委员会的目的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通过集思广益做出准确裁判并防止各类错案的发生。但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参加庭审,其只能根据办案人员的案情汇报作出判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审判委员会制度也很难解决错案问题。二、判决后的审判监督判决后的监督也叫事后监督。(一)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审判监督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实现对一审判决的审判监督。许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的案件,往往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得以纠正。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而宣告终结的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

8、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绝大多数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通过第二审程序,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纠正一审可能发生的错判,这是审判监督的主要形式,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便利群众及时终结诉讼。可以讲,二审终审制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制度中最主要的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二)再审审判监督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中也有审判监督程序在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现行的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审判工作制度。这种审判监督制度包

9、括:(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提起再审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指令再审。我国的各诉

10、讼法中都有本院院长因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指令再审的审判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是基于原审判决确实有错误并需要纠正的案件而立法的。因为各类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都可能产生某种导致错误判决的因素,使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自己纠正错误是最好的审判监督。2、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而进入再审程序的审判监督。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

11、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这两种情形都是因诉讼当事人的申诉全部或部分得到支持而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度。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审判结果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对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认定后,以更准确的法律规定和确凿的证据,维持原审判决结果。另一种是根据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原审判决部分改判或全部改判。第三种情形是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引起的再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

12、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要求:“个案监督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在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考虑采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事机构受理各种渠道反映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属于个案监督范围的案件,区别情况,采用转办、交办、督办三种方式。我国的司法审判监督机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两审终审制到再审的监督

13、程序是完整的,是相辅相承的。但法院的错案为什么难以杜绝,许多已经发生的错案为什么难以纠正,归根结底还是审判监督机制本身的弊端所造成的。三、人民法院现行审判监督机制的弊端(一)法院审判过程中的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责1、两审终审制不能有效地对一审判决实施审判监督我国司法审判实施两审终审制,是要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以及对法律的适用对一审案件全面审查后,做出终审判决以宣告终结审理。这一机制是建立在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之上。但许多一审已经错判的案件为什么会在二审法院得以维持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断寻求再审的司法救济呢?其主要原因是二审法院轻易不愿意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对

14、于错案,大都采取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方式把案件送回原审法院自己解决。这一做法无异增加了诉讼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诉讼资源。甚至有的二审法院为了结案率和考虑一审法院的改判率影响评比等非正常原因,往往简单地维持一审判决,从而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而寻求再审途径。2、基层法院合议庭的人员不足,导致独任审判多,审判员的裁量权力过大。很多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足,对于一些应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独任审判方式处理。或者开庭审理时只有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判决时填写两法官的名字就算是组成了合议庭。这种审理方式导致审判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就难以避免审判权力的滥用。独任审判是一个人说了算,

15、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缺少集体的民主集中,就必然会出问题。这是基层法院错案较高的重要原因。实行合议庭审判制度,通过合议由多人共同研究案情,裁判结果集体决策的,可以有效避免主观主义和独断判案的做法。我国各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人数最少 3 人,即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三人组成合议庭是比较通行的主要方式,只有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有时由 5 人组成合议庭,实践中 7 人的合议庭极为少见。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3、法院内部职权职能部门的审判监督流于形式目前法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实行的案件审批制度,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内部职权监督和职能监督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使审判员对案件的审判权在一定监督机制下行使,即受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制约。但目前一些法院所采取案件审批权,并非是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在案件的审批过程和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放任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力或取代审判员权力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使法院内部的职权监督和职能监督流于形式。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质量不高,没有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我国法院审判工作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提供了最佳渠道,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多数地方流于形式。其主要原因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可以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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