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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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治 理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文 件 编 号 : ZT( XG) 3122008 版 本 号 : V01 生 效 日 期 : 2008年 11月 23日- 1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08年11月23日三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

2、信息;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4、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5、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对于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 公司董事会秘书;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 公司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3、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7、 信息报告人(即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联络人,以下简称“报告人”)。第五条 敏感信息排查及职责1、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敏感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公 司 治 理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文 件 编 号 : ZT( XG) 3122008 版 本 号 : V01 生 效 日 期 : 2008年 11月 23日- 2 -及对外披露;2、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

4、,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六条 报告人应对以下敏感事项进行排查: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12、 遭受重大损失;13、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14、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15、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6、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17、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8、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19、 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公 司 治 理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文 件 编 号 : ZT( XG) 3122

6、008 版 本 号 : V01 生 效 日 期 : 2008年 11月 23日- 3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前款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报告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将信息反馈公司董事会,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7、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部报告董事会。第十条 报告人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第十一条 报告人在知晓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

8、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第十四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向上交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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