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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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范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操作行为,为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操作技术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设和市政、公路养护工程。1.3 本规程的编制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对市政公路建设相关现行安全标准的补充。1.4 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的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除参照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有的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2 管理规定3.1 一般规定2.1.1 市政、公路

2、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程项目部必须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要求。2.1.2 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制定关键施工工艺的安全工作操作规程。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安全生产交底制度;6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核制度;7 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演练制度;8 危险作业辨识、方案评审和监控等管理制度;9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0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1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3、制度;13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 推行标注化、定型化、工具化安全设施制度;15 安全设施采购、验收、使用和管理制度;16 安全生产学习活动制度;17 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制度;18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19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2.1.3 在开工前,应进行项目安全策划及危险源辨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2.1.4 应建立工程合格分包商和合格供应商名录,根据合格分包商名录选择施工队伍,根据合格供应商名录选择安全物资供应商。2.1.5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1.6 一线操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

4、线操作人员,不得上岗。2.1.7 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申报及考核要求,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现场安全管理。2.1.8 按文明工地创建标准,根据工程规模及满足高峰施工人数的需要搭建现场临时办公和职工生活设施。2.2 技术准备2.2.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应包含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文明施工、管线保护、临时用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关键施工工艺安全操作技术要求等内容。2.2.2 下列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若工作量超过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装工

5、程;5 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7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2.3 下列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1 开挖深度超过 5m 的基坑(槽) ,或深度未超过 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如:邻近或涉及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重要的建筑物、流沙土质等地段) ;2 地下暗挖工程;3 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者跨度超过 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 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 1510kNm 2 的模板支撑系统等高大模板工程;4 桥梁单跨跨度大于等于 50m,吊重大于等于 50T 的吊装作业。2.3 环境和

6、交通保护2.3.1 在不封交通或半封交通的施工地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通道,并办理市政施工许可手续。2.3.2 封闭交通的路段,必须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居民出入的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2.3.3 工程范围内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排水措施,排水流向和出路应正确。因施工对沿途单位和居民区的雨、污水管出入造成影响,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2.3.4 施工前应勘察施工区域内各种公用管线的分布情况并核准部位,向管线单位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 。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管线相关单位派专人到场监护。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2.3.

7、5 原排水管道头子封堵前,应向管道养护管理单位办理封堵手续,采取过渡排水措施。2.3.6 下水道工程的施工沟槽,每隔一定的间距应设置有安全措施的跨沟槽便桥。遇暴雨等特殊情况引起沟槽淹没,施工单位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值班看护,并采取排水措施。2.3.7 在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必须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所需的物资。2.3.8 大型机械、重型车辆在通过桥梁、道路前,必须到所经路线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2.3.9 市政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及槽壁施工工艺,必须选择硬地坪施工。2.3.10 施工单

8、位应设专人负责对施工隔离围挡进行维护和保洁,施工现场周边的道路及沿线单位和居民出入通道应保持平整畅通无积水。2.3.11 在市区或居民区,夜间进行噪声超标的施工作业,应及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前,在所涉及范围应张贴告示。2.4 安全标识、卫生及防护2.4.1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挂牌施工。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规范设置施工铭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文明施工承诺牌。2.4.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分隔设施。在市区的道路施工现场应使用统一、整齐连续的 2.5m 高度彩钢板的安全围护设施或(LL-98 路栏)和交通标志

9、。2.4.3 施工现场应按文明工地创建标准的要求,规范设置职工生活区的“五小”设施,并制定生活区卫生管理办法,专人负责卫生保洁。2.4.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4.5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应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距作业基准面 2m 以上作业,应设防护栏杆、挡板和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应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2.4.6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2.4.7 施工现场的“

10、四口、五临边”等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2.4.8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的两侧应设安全落杆,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告示牌。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2.5 安全生产纪律及规定2.5.1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1 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 2m 及以上的高处、悬挂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 高处作业时,不准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 各种电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5 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

11、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2.5.2 安全生产十项安全措施: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即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2 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3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4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接零、接地必须可靠。5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6 脚手架的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9 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10

12、施工现场的悬崖、陡砍等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色警示灯。2.5.3 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1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得上岗操作。2 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证,不得上岗操作。3 作业环境和施工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得盲目操作。4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经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不得盲目操作。5 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为落实,不得盲目操作。6 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

13、桩机等设备设施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或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盲目操作。7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时不得盲目操作。8 凡上级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操作。9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性危险的作业和科学试验等其它危险作业的均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盲目操作。10 隐患未排除,可能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得盲目操作。2.5.4 施工现场“十不准”要求:1 不准在起吊、运吊重的物件下通过。2 不准

14、在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3 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4 不准在小摊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行走。5 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或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6 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7 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8 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9 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10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2.5.5 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要求”: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底或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

15、。2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3 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并正确使用。4 各类手持机具和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牢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件坠落。5 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越临边防护设施,不得在非规定的通道进行攀登、行走。6 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7 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整,不得堆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不得妨碍通行。8 高处拆除作业时,拆下的物料、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在通道上任意堆放或向下丢弃。9 高处作业时,不得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或工具等物

16、件。10 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危险的任何物料,应先进行拆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必须设立警戒区域,并有专人监护。2.5.6 防止机械伤害“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1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或玩弄机电设备。2 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3 机电设备停电、停工时必须拉闸关机、上锁。4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保养、检查。5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6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定职责。7 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8 机电设备不准负荷运转。9 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10 机电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不准进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2.5.7 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1 未经专业、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禁止驾驶车辆。2 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部件必须良好。3 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严禁乘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必须牢固可靠,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4 乘坐车辆时应坐在安全处,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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