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1159170 上传时间:2018-02-0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7.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兼评“谢绝自带水酒”的规定鲁篱摘要:对集体抵制与限制竞争的关系进行了法律分析,以谢绝自带水酒的规定和同业抵制为引子,导出集体抵制的问题,然后详细介绍了美国集体抵制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谢绝自带水酒的规定进行了法律评判。关键字:集体抵制、合理原则、行业协会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行业协会为了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就必须采取和实行一定的惩罚措施,而集体抵制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举措。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集体抵制已在我国初显端倪,去年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其中第 29 条谢绝自带水酒

2、的规定便涉及集体抵制,而今年在西安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在考虑对恶意贷款的借款人采取同业抵制的办法(注:参见21 世纪经济报道2003 年 8 月 29 日。),但是集体抵制是否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其是否应当又如何接受司法裁判,学者们语焉不详,理论上并未开展有力的研究,因而对实践中的问题也就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和评判。就去年引起轩然大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 29 条谢绝自带水酒的规定来看,学者们的识见就大相径庭。有学者主张该条款是一种搭售行为,应当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另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违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应当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当然也有学者从商家的权利出发,认为本条规定具有合

3、理性(注:参见网页2002.4.30 中青在线。)。在我看来,上述看法未能正确反映第 29 条规定的实质和法律性质,由此而得出的结论也因之圆枘木凿。我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界对集体抵制的理论介绍相当薄弱,因而本文将通过对美国集体抵制法律制度的引介来对集体抵制制度进行评介,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 29 条进行法律评判。一、集体抵制: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适用的历史变迁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达成共识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按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集体抵制包括两种类型(注:BlackLawDictionaryST.paulMINN1999181.):一是集中性的拒

4、绝交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更多的交易者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第二种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拒绝与某交易者进行交易,除非该交易者限制它本身与抵制者的竞争者进行的交易。在美国,自“谢尔曼法”颁行以后,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和合理原则(ruleofreason)一直是对反垄断案件进行法律评判和分析的主要原则,而在集体抵制案件中,最早适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早在 1904 年的W.WMontaguecov.Lowry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认为竞争者的集体抵制是非法的;虽然最高法院并未明确使用本身违法原则的表达方式(注:HebbertHovenKamp“Federalantitru

5、stpolicy”STpanlMINN1999.219.)。本案主要涉及行业协会的成员相互间达成协议,不向非成员交易销售他们的产品,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违反了法律。在 1914 年的EasternStatesRetailLumberPeelersAssnv.UnitedStates 的案中,最高法院明确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判定集体抵制的违法性,该案涉及的是一个木材零售商之间的将与消费者直接交易的批发商与其同等对待的协议,如果一个批发商被发现直接进行销售,这个批发商的名字将被列入“黑名单” ,并且零售商协会会拒绝从其处批发购买木材(注:234u.s600,34,sct,9511

6、1914.)。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木材零售商的行为是为了限制价格而达成拒绝交易的协议,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价格卡特尔。故而被判定违反谢尔曼法。在 1959 年的 KlorSinvv.Broadway-HaltStoreSinv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来判定集体抵制案,学者们认为,本案标志着最高法院在集体联合抵制中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这一分析方法才完全成熟(注:David.E.Ledman“CaseCommentNorthwestWholesaleGroupBoycottAnalysisandAroleofforProceduralSafeguardsinIndustrialSelf

7、-Regulation”47OHIOSTL.J.7291.B1980.)。本案原告是一个厨具零售商,被告 Broadway-Halt 是一个竞争的但规模更大的零售商,其他被告是主要的厨具制造商和销售商,Klor 诉称 Broadway-Halt 与这些销售商和制造商合谋拒绝为 Klor 提供厨具,或者是以歧视性高价格和苛刻的条款提供产品。在本案中,原告诉称 Broadway-Halt采用了它的垄断力量(规模更大)的购买力量来迫使制造商同意不向 Klor 提供产品,而 Broadway-halt 则认为Klors 是一个搭便车者,最终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谋或类似共谋的行为,因而认为对本

8、案所涉及的集体抵制行为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1963 年的 Silverv.NewYorkExchange(注:U.S341.83.sct246(1963).)一案是个标志性案件,它表明最高法院对于集体抵制行为的判定开始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向。本案所涉被告纽约股市交易所(NYSE)是按照 1934 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建立起来的一家自律管理实体,该法要求交易所承认并控制在交易所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私人无线电话服务,并且赋予了证券交易所享有管理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的自律性权力,而原告 HarddSilver是一个柜台式的市政债券经销商,并且它与交易所的几个成员达成协议,通过从私人电话服务中收

9、集重要证券信息,虽然在开始 Silver 的电话服务是允许的,但交易所后来反对这项服务,并要求其成员停止与 Silver 的交易。Silver以证券交易所没有告知他被拒绝使用私人电话线路一这一作为服务所必需的工具的理由,同时也没有给予他任何听证的机会,而认为交易所行为构成了集体抵制,于是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最高法院虽然承认纽约证券交易所具有自律管理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法院认为,允许交易所拥有相当的权力而没有正当程序形式会破坏自律管理的法律体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和促进公平交易,既然交易所没有通知 Silver 拒绝使用电话线路的理由,同时也没给予听证,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

10、虽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仍然判定交易所的集体抵制行为违法,但在判词中,最高法院表明并非所有集体抵制都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从 Silver 一案中,学者们认为,在最高法院看来,构成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被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联合抵制的自律行为在满足三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谢尔曼法的约束。其一,必须有立法的或者其他的授权才能进行自我管理;其二,集体抵制行为一定为了实现与促成授权的立法政策相一致的目的而被合理地行使;其三,一定要提供保障程序,确保程序的正当性(注:参见前引 David.E.leadman 文(I.C.2)。)。1985 年的NorthwestWholesaleStationersInc.vPa

11、cificStationeryPrintingCo 一案表明美国最高法院更一步扩大了合理原则在集体抵制中的适用范围,如果说在 Silver 一案中,美最高法院尚强调程序保障构成集体抵制案件适用合理原则的必要前提条件,那么在西北销售总公司诉太平洋文具印刷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便明确抛弃了对正当程序适用的限制和要求。本案申诉人(一审被告)西北文具销售总公司是一个提供办公用品零售的联合企业,尽管非成员企业能够从联合企业中以成员企业的价格购买商品,但成员企业有权取得联合企业平均分配利润,这表明实质上成员企业是以较低价格购买商品。而太平洋文具公司是家提供办公用品的零销售商,是西北批发商的会员。西北批发商自

12、 1974 年以来,一直禁止其单个会员同时介入零售和批发业务,并且强制要求其会员在其控股份额发生改变时向其他会员通知这一变化,而太平洋文具公司一直违反上述两项规定,故西北批发行业协会的会员们于 1978 年取消了太平洋文具的会员资格,太平洋文具公司便以 Silver 一案中非常近似的理由,即提出自己被开除会员资格是在未作任何听证,解释的情况下进行的,于是认为西北批发行业协会违反了谢尔曼法(注:B472,U,S,284,1055,CT2613(1985)转引自Sean.P.Gates“StandardsInnovationandAntitrustIntegratingInnovationConc

13、ernsIntotheAnalysisofCollaborativeStandardSetting”41EmoryL.J.5831998V.A.)。虽然第九巡回法院援引 Silver 一案中最高法院判词认为西北批发行业协会违反谢尔曼法,但在上诉中,令人惊奇的是最高法院极大限制了自己在 Silver 一案的判决的适用范围,在西北批发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程序保障的缺乏决不能决定反垄断分析,因而,在集体抵制案件中,不能因为缺乏对被拒绝者的程序保障便判定集体抵制违法。由此,最高法院判决西北批发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并未违反谢尔曼法。自西北批发协会一案以后,合理原则成为美国各级法院判决

14、集体抵制案件主流的分析方法,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断定本身违法原则在集体抵制案件中的不再适用,在FTC.vSuperiorofTrialLawyerAssn(1990)一案中,美最高法院认为出庭律师 Triallawyer 以政府给予的作为刑事被告代理的报酬太低而对华盛顿特区政府进行的集体抵制,即在政府同意提高报酬之前集体停止服务的做法构成了共谋,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认为本身违法原则仅仅为了“监管便利和效率”的目的适用提出了批评,在最高法院看来,本身违法原则反映了对该行为所具有的实质上严重影响竞争的可能性的判断。因而,在本案中,律师们联合抵制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限制

15、,在谢尔曼法中是未有豁免的,因而应当直接援引谢尔曼法而给予制裁。上述对美国集体抵制法律规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揭示表明,美国集体抵制的法律分析经历了从本身违反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过程,在当前,合理原则是主要的指导思想,而本身违法原则已构成例外的适用。二、集体抵制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形由于合理原则成为当前对集体抵制进行司法评判的主导性原则,因而在下列情形下所进行的集体抵制一般认为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1.基于对搭便车之反对而产生的集体抵制集体抵制有时是基于对搭便车的反对而产生的。在当前竞争的市场上,由行业协会或企业合作而开展的研究开发是现代社会技术进步的重要形式,因为对于某些技术开发而言,单个企业开发所需成

16、本太大,风险太高,而集众企业之力往往具有节约成本,分散风险之功效,因而当行业协会主持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时,参加开发的企业要求 A企业参加但被 A 企业拒绝,而当开发成功,A 企业欲加入开发企业一起来做市场而被行业协会所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开发企业的行为构成了联合抵制,但现代反垄断法认为,在此种情形下 A 企业的行为是试图搭参与者情愿冒风险的便车,如果法律判定对搭便车集体抵制的无效,那么所有人都将等待他人的努力并坐收渔利,最终将使社会无法取得进步,故而基于对搭便车之反对而产生的集体抵制应与被认定是合法有效的(注:见前引Hebbert.Hovenkamp“FederalAntitrustPolicy”223。)。2.对有损于行业协会根本利益的人(会员)的集体抵制前面曾经提及,集体抵制是行业协会对严重违反行业协会纪律,对行业协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会员所采取的一种非法律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集体抵制一般认为是正当合法的,其正当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