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柳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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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柳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目的加强机械设备(下简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处的车辆、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3 管理职责3.1 管理处设备科负责本处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处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3.1.2 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3.1.3 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本管理处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1.4 协助本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2 管

2、理所设备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负责本管理所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配合上级调查发生在本管理所的安全生产事故。4 基础管理4.1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设备科应以此为中心开展各项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2 设备科应采取各种方式开展设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组织人员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4.3 设备科应督促使用单位组织设备操作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采取培训、考核、比赛和评比等措施,逐步提

3、高操作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4.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相应设备,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的人员操作各种设备。4.5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经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4.5.1 汽车驾驶员除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外,必须经过处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方取得驾驶我处车辆的资格。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我处车辆还需经主管领导的同意。4.5.2 专用设备操作员必须经过设备科组织的设备操作培训,特种设备还需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并经设备科同意后方可操作相应的设备。4.5.3 专用设备必须实行专人操作,不能实行专人操作的,应实行专人负责;多

4、班作业应有完整的交接班记录,并将设备的运行情况向接班人介绍清楚。4.5.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设备的各种性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需其他人员指挥时,应服从指挥人员的口令。4.6 各种设备在交接验收时,接收人应重点检查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并做好记录,对新采购的设备,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安全设施不可靠的设备。5 运行管理5.1 设备使用环境必须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在特殊情况和环境下使用设备时,应遵守相应的特殊使用规定;使用环境不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设备科。5.2 设备在运行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严禁设备超速

5、、超载运行;设备在恶劣条件下运行时,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5.3 设备运行过程中,因故离开操作岗位时,操作员必须将设备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停机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5.4 及时更换已到使用期限的各种配件和油品;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在电源开关、起动开关等位置悬挂检修标志,故障排除后才能继续作业,严禁设备带病运行。5.5 排障车、吊车在排障过程中,正常情况下事故或故障车内不得承载其他人员;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多功能养护机等工程机械不得长距离行驶,距工地较远时,应采用适当的运输方式。5.6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关规

6、定,严禁在高速路上掉头、逆行和长时间压线行驶。5.7 桥检车、排障车、吊车和装载货物较高的车辆在桥梁、带电线路下通过或通过隧道时,应注意车辆的高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通过。5.8 桥检车、排障车、吊车、划线车等排障、养护车辆在高速公路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要求摆放施工标志,作业人员应穿着反光标志服,并做好其它安全防护措施。5.9 桥检车、吊车在带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在高压线路附近作业,确需在高压线路附近作业时,5 万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3 米,每增加 3 万伏,安全距离要增加 30 厘米以上。5.10 操作桥检车时必须配备 2 名操作员,一名在桥检车的

7、检查筐内,系上安全带,做主操作员,另一名在桥面上,做辅助操作员,配合主操作员的工作,两人应保持密切的联系,互相合作,保证操作安全。5.11 应定期检查发电机房、配电房和大型车库的各种安全设施的性能,及时更换过期或失效的安全器材;发电机组运行中或在车库内维护车辆时,应保持库房内的空气流通。6事故处理6.1 事故认定6.1.1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及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的均属责任事故。a) 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造成设备损坏的。b) 在能检查到的部位,因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c) 因外部因素如工具、螺丝、杂物等遗落在设

8、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d) 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e) 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f) 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g) 运转中设备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h) 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i) 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j) 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k) 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6.1.

9、2 责任交通事故: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交通法规或规章造成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交通事故调查与认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6.1.3 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引起的事故;或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均属非责任事故。6.2责任事故分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XGS-GL-CXHB13)划分。6.3 事故报告6.3.1 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员及本单位领导,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有扩大事故损失等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6.3.2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要立即报告

10、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到现场。6.3.3 报告程序按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XGS-GL-CXHB13)实施。6.4 事故的调查分析6.4.1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部门)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6.4.2 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科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协助处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6.4.2 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6.4.3 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管理

11、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XGS-GL-CXHB13)实施。6.5 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XGS-GL-CXHB13)追究。6.6未经派车,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取消 3 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6.7未经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由管理处驾驶员负责全额赔偿,同时取消驾驶员 3 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6.8因违反交通规则被处以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全额承担。7附则7.1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7.2 本规定由设备科负责解释。8相关文件8.1 设备管理办法(GXGX-GL-SB02)8.2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GXGX-GL-SB11)8.3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XGX-GL-CXH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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