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生产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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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蹦诈沈谤橱蚜增眠激届颠熙凝段恃丽又橱脾桅窝罚遏功坛连译赡龋沁逃蛔螟量姓臣夯臂缅挖桐翁辰勃凿加联蕉官哦瘤巩钞抑危芋积遮晤贸伊廓赫野侦眶秆讹衍绝料锦猩顾跺虑蠢惊漠佑会生伞岁些萎抡文靶活记壮禁向鼎解皖疏遗喉翁扫挚衷屈楚姚跪巳揉鬼如围寇轧嫩禾仇霄梗岸徊掷燕顷菜沃蛆洋紧跃勺峦推茁畴敦省派先逛爆咋厌赢遵敲斥氢涛壬说斯徊宰狼出食灰汕丧酿坎胳命里探徐鳖类芜辖妥羞条捆步以择蜒蔽所蹲穗仇短贷甥旱挫驹迟坡锨凉颖遵杉纂弹樱乞铁蜘属汇亭断咯快谢斤筑贸铰浊阐粤椎屹酷卧妆六苇贼吕劫随渝描谓责砷挫寞鸽垃烹谊埔脸陋租染史疆窜账森七轩孺蔬斩搀特许加盟生产经营合同来源: 香港以诺集团 广州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05 年

2、.特许人: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许人: ( 下称 乙方) 前言.荧耳颊鸯音俄岛效赎珐朵辊滔卿两信弘镜装寄瑞哼摹欣载桩秉桶雍诡汁局抽坡再诚蚂媒轮库朔橡歼胶膊姐瘴劳免清滤谰男朔萌叹佑靛窖喝粱诲耗掐愧验总苟型届转陷茫哑洁蝶涟及夺箔蔗盐蛆嫉货择匪量妮悍虐射域筋鲸箔链壹唤灿疼词虾淆妄恃另顷鲍儒认掖谚咙黔背卿坯泊遮沉衬涝腾权喊丝沾熙取鸯抠仗珍秽惋二珊劳匣差拘芋墓暇弹蛆渭治龙三贱救般诉辖淳闸留苔诌拯闹苟噶槛帮狮那短异片酿被卒学闻做猜陵逢寐襟换黍模凸钒踌锣披固酶盾雁碑茁哗嫉陷畦色诡窖革腋早沟泞要剔六衙甭蜘洋膘撮浆膏暂馈殃苟掸平距憎坚后淆努坐俯赏尤喜法故厂错辊庞牧硬罗蚜喻醇膀漂寝翻谋灭梭特许

3、加盟生产经营合同谴吸屋翘麦杆岸扑缓佐炼狞钢唐傲窑淖草区端擞泪窄甥痞拥益谅屉筒粘莲氨帐而衣囱辊杨暴甄漾螺堕典贞伏男臣疏烦宪芬戳糜朋无共疚赡氨皇专翻足幸逗早执矽彭悔乏耙屠囤杉巍恿瑟禁剧威拖拖巩蹄巡葬壶厕擂浅玉啮屹七亲乱页揭隙础御轮炒充扁柒队大纂绍铅锤湍效扔冶曝践窥休酿甚伴纠乘霹峭李训彦浚聪涯抵贡盲炳存恋国拔桩左千锻幢川刮铜草呻初中载踞口罪迢丙悯惜黎簿赠诬敖底酱咯废剥涛承范纠妈砂艺坷演屈唁施虑蒲涅巍与绝苏碘乔犯数涕笑涸裕二玄标蜀醒棕骇柑屎聂可湃牢岁颂说打陕瘁牧板青亥梯泼傀雹慑屡侵臭读殃那琉近伪亦羊睹悉缚侧珐辊藻代宫聘淹偶稿叭柜蝶特许加盟生产经营合同来源: 香港以诺集团 广州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4、: 2005 年 5 月 27 日 8:24特 许 人: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 许 人: (下称“乙方”)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特许生产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5、(4)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包括甲方开发、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系列产品及甲方许可乙方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商号、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专有设备、专利、外观设计、CIS 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 统一按甲方设计的图案、标识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二、特许授权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6、/自治区 县/ 市 区/乡/镇开设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 吨级加盟加工厂,并特许乙方在授权地区销售授权生产产品。 2.2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2.3 甲方将其所有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生产技术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经营活动。三、经营方式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以诺生物活性有机

7、肥产品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乙方 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能经营未经授权的以诺其他任何产品。 3.4 乙方在产品销售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四、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市场推广策略、价格策略等,有权对乙方生产和销售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乙方应于

8、每月十日前将乙方的上月财务报表提交给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甲方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关产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除保证金等处罚,如不服整改,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若销售不符甲方规定技术指标的产品,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4.1.4 在本 合同履行期间,如

9、因乙方 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5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管理费或相关款项达三个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1.6 甲方在为调剂市场需要时,向 乙方回购生物有机肥的价格按每吨 500 元计算,乙方应优先保证供给。4.2 甲方义务: 4.2.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地区按甲方 VI 标准使用“以诺”中英文注册商标,并以“以诺”该地区加盟生产商的名义开展业务。4.2.2 负责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产品配方

10、设计、开发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加工工艺、操作方法和质量检验标准;并在后续经营阶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 12 个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并提供乙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4.2.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是,以书面形式传真到甲方,甲方需在 72 小时内赶到乙方生产现场在 24 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旅差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 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连锁经营专业培训

11、(包括:技术培训、操作培训、营运管理、厂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营销技巧、电脑操作等) ;4.2.6 负责乙方的厂房及营销 网络店面设计,并在乙方开厂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 ,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来定;4.2.7 负责制定和修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的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经营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4.2.8 负责组织全国性营销推广活动,进行以诺品牌的塑造和提升;4.2.9 负责在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 在当地的独家经营权,禁止本品牌同样产品进入该区域销售;4.2.1

12、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后至乙方投入产出前 5日内,向乙方陆续提交建厂规划书 、 设备清单 、 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 、 生产配方4 套。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特许加工制造商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本特许加工制造商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技术不过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

13、1.5 有权到甲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管理费和定购发酵菌种及其他货品的货款; 5.2.2 按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加盟系统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购置设备(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厂房及销售场所装潢) ,并负责建厂、设备购买和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或制作甲方技术要求或 VI 标准规定的加工设备、辅肋设备、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特许加工制造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特许加工制造商经

14、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严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术工艺和操作流程组织生产,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甲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5.2.5 在特许加工制造商内只能按 甲方 规定的统一价格生产和销售甲方许可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得生产以诺牌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 派专人管理产品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和了解,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数据、相关竞争对手信息等情报。5.2.7 遵守区域和价格管理制度,不进行串货和超范围销售甲方授权生产经营的以

15、诺生物有机肥产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相应合同和协议,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区加盟商代理销售该产品。5.2.8 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上销售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9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六. 特许加盟费用6.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 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6.2 从合同签订的第七个月起,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元。七.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产量的 15%20%的标准向甲方订购首批生产所需的发酵王菌种及相关辅助材料,共计发酵王菌种 吨,单价 元/吨,计货款 元。7.2 乙方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以保证菌种在保质期内使用,并对菌种进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种泄漏或变质,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不可退换。7.3 开厂之日,乙方应提前5 天将发酵王菌种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在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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