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检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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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检查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查 、安全生 产许可证考核、事故 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中的行为,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专业,特制定本规范。一、工作职责1.认真审阅受检查方或审查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如安评报告、安全专篇等;2.熟悉与本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了解审查、考核等标准要求;3.认真汇总审阅资料发现的问题,以提高审查、考核等效率和质量。4.相关专家在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为委托

2、方提供优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5.要严格按照委托方布置的工作任务、范围、要求进行审查、检查等,如委托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家有权拒绝;6.对发现的问题应形成文字记录。问题表述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依据,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便安评、设计、企业等单位落实修改和后续整改确认;7.在问题正式反馈前,应充分与相关单位沟通,认真听取安评、设计、企业等单位的询问、解释和不同意见。当安评、设计、企业等单位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存在疑问和异议时,专家组长应集中专家组成员进行讨论,避免作出不完善的决定,导致整改措施无法落实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回避原则在接到委

3、托方邀请时,应了解受检方或审查对象的相关情况,有以下情况时应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并予以回避:1受检查或审查对象与本单位本次工作任务有利害关系。如:对本单位做过安评报告、设计专篇、可研报告、整改设计或存在利益纠纷等。2与受检方或审查对象为同一上级主管或控股单位,与受检方或审查对象主要管理人员为亲戚、朋友等关系。三、保密原则1专家应保守受检方或审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受检方或审查对象以及委托方同意,不得带走相关书面和影像资料。2因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受检方或审查对象发送过来的安评报告、安全专篇等技术文件资料,仅限用于本次审查、考核等,不得私自扩散。四、工作纪律1审查、考核等完成后应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不能如期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2检查行程应服从委托方的安排。3.无故不得迟到、早退。4.不得利用给安监部门做专家的机会为自已或他人承接、介绍、推荐设计、安评、检验检测、咨询等业务。5.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和企业。6自觉遵守受检方或审查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五、廉政要求1不得接收受检方或审查对象的礼品。2不得接收受检方或审查对象的超规格接待,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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