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桥机安装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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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同时,受检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护。3.7 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架桥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且必须书面说明原因。4 检验仪器与设备5 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要求见附录 A。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在有效期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6 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5.1 技术资料检查5.1.1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资料应齐全;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5.1.2 查验单位提供的:安装维修许可证、告知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施工工艺文件;施工情况(含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和自检报告。5.1.3 改造维修单

2、位除提供 5.1.2 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清单、主要部件的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5.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包括 5.1.1、5.1.2 和5.1.3 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的首次检验仅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5.2 外观及作业环境检查5.2.1 架桥机铭牌上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主要性能参数等应与随机资料一致。5.2.2 架桥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检验时查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2.3 架桥机上所有

3、操作部位、通道和要求经常检查和保养的部位,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作业。5.3 金属结构检查5.3.1 金属结构状况宏观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使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器具测量。主要受力构件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超过原厚度的 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报废:注:主要受力构件是指主梁、支腿、吊具等。5.3.2 金属机构25.3.2.1 宏观检查金属结构外部的连接焊缝不得有明显可见的裂纹、夹渣、未溶合和未焊透等缺陷。必要时可使用探伤仪检查

4、焊缝质量。5.3.2.2 螺栓联接不应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距,并检查高强度螺栓合格证和产品名牌。必要时使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连接状况。5.3.2.3 销轴连接时配合间隙符合设计要求,防脱落设置完好可靠。5.3.2 小车轨道宏观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使用钢卷尺、钢直尺和塞尺测量。轨距极限偏差不超过10mm。轨道接头应过度平滑,其接缝处的尺寸易满足达到:高低差2mm,侧向 错位2mm,接头间隙2mm。在轨道端部应加挡块。5.3.4 司机室对于设置司机室的架桥机,宏观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司机室与其支承或悬挂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结构应有足

5、够的强度和刚度;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门应安装锁定装置;司机室应密闭,不应漏雨,并配有绝缘地板和手提灭火器;司机室内应设通信联络设备和室外音响信号,各操纵装置标志完好,室内宜设冷暖空调装置。5.4 主要零部件5.4.1 吊具宏观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吊具(吊杆)不应有裂纹、剥落等缺陷,吊具应设置防止吊重意外脱落的保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具;质量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5.4.2 钢丝绳及其固定5.4.2.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 2 个(钢丝绳电动葫芦不少于 3 个) ,卷筒上的绳端固

6、定装置应有放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宜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5.4.2.2 将吊具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时,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检查卷筒上不应保留 3 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5.4.2.3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5.4.2.4 使用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绳直径小量,其值不大于公称直径的 7.5.4.2.5 宏观检查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 GB/T5972-2006 规定的数值。必要时使用探伤仪检35.6.4.3.1 架桥机上总电源应有失欠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

7、断时,必须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回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应自行接通。5.6.4.3.2 检验方法: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后,未经手动操作相应开关,架桥机上总电源回路不应自行恢复接通。5.6.4.4 零 位 保 护5.6.4.4.1 架桥机应设有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要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所有机构电动机才能启动。5.6.4.4.2 检验方法:断开总电源,将某一机构控制器手板离零位,此时接通总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不应启动。各机构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试验。5.6.4.5 机构的过流保护5.6.4.5.1 架桥机上的每个

8、机构均应单独设置过流保护。5.6.4.5.2 交流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可采用过流继电器。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在两厢中设置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不应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2.5 倍,在第三相的总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2.25 倍,加上其余各机构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5.6.4.5.3 笼形交流电动机可采用热继电器或带热脱器的自动断路器做过载保护。笼形交流电动机的热继电器整定值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1.1 倍。5.6.4.6. 便携式控制装置采用便携式控制装置时,按钮盘上应设满足紧急断电开关;按钮盘上的控制电缆应加设支承钢丝绳;阿门、喃喃盘按钮控制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按钮功能有

9、效;按钮盘一般应采用绝缘外壳;外壳应坚固,受正常的无意碰撞不应发生损坏。5.6.5 照 明宏观检查架桥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有合适时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架桥机上设置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考虑防震措施,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20V。无专用工作零线时,照明用 220V 交流电源应由隔离变压器获得,严禁用金属机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36V,交流供电应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5.6.6 信 号架桥机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5.7 安全装置及防护5.7.1 高度(深度)限制器5.7.1.

10、1 起升机构应装设高度限制器,功能可靠、有效。当下降限位要求时,下降深度限位器也应限位可靠。5.7.1.2 检验方法:高度(深度)限位器应有型式试验合格证。空载,吊钩慢慢碰撞限位装置,应停止上升(下降)运行。5.7.2 行车警报架桥机应有行车警报系统,并有效。65.7.3 行程限位器、5.7.3.1 小车运行机构和横移机构应设有行程限位器,并可靠有效。5.7.3.2 检验方法:将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触压行程开关后,应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5.7.4 防风装置5.7.4.1 在架桥机较高处不受遮挡的地方宜设置风速仪,当风速达到警戒风速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准确发出警报声响。所装设夹轨器,锚定装置

11、或铁鞋等防风装置,其零件无缺失,独立工作分别有效。5.7.4.2 检验方法:座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或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时工作状况。5.7.5 缓冲器端部止挡小车运行机构、横移机构或其轨道端部应分别设缓冲器端部止挡。大车运行机构宜设端部止挡,端部止挡应固定牢固,两边应同时接触缓冲器。5.7.6 紧急断电开关5.7.6.1 架桥机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紧急断电开关门,在紧急的情况下,应切断起重机总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为红色,并不能自动复位。5.7.6.2 紧急开关的设置位置:当仅设置一个时,应设在司机室易于操作的地方;当有多个时,应设在司机室和现场其他人员操纵方便的地方。5.7.6.3

12、检验方法:检查各机构动力电源的接线,应全部从总电源接触器或自动断路器的出线引线;切断紧急开关,检查各机构电源是否切断,紧急断电开关不应自动复位。5.7.7 通道口联锁保护5.7.7.1 进入架桥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架桥机的门应设有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架桥机所有的机构不应工作。5.7.7.2 检验方法:打开进入架桥机的门或司机室到架桥机上的门时,总电源应不通,如处于运行状态,总电源应断开,所用机构应停止运行。5.7.8 防护罩架桥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作业的架桥机的电器设备应装有防雨罩。5.8 试验5.8.1 空载试验、5.8.1.1 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

13、靠有效;液压系统无泄漏;各工作机构运作平稳,运转正常,制动可靠,能实现规定的功能,无异常震动、冲击、噪音等现象。 、5.8.1.2 检验方法:各安全装置试验合格后,进行空载起升、运行、支腿升降试验。检查各机构运行和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5.8.2 额载试验5.8.2.1 按照设计规定的工况,起吊额定起重量,进行起升机构、大小车运行机构试验,至 7附录 A表 A.1 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备注1 万用表 1.5 级 输出电压 500V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 级3 经纬仪 4”4 水准仪 2.5mm/Km5 便携式激光测距仪 1.5mm6 转速仪 17 超声

14、波测厚仪 0.58 声级计 0.1dB(A)9 湿度计 210 百分表 0.01mm11 压力表 0.5 级12 弹簧秤 1.5N13 游标卡尺 1.2mm14 钢卷尺 1 级15 钢直尺 1 级 (0-1000)mm16 塞尺 1 级17 千分尺 0.01mm18 力矩扳手 519 放大镜(20 倍)20 数码照相机21 线锤22 常用电动工具23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24256 其它76.1 现场检验工作至少由 3 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应请示检验机构并经认可后,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增加检验项目。6.2 检验完成后,应将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资料汇总存档。6.3 使用单位对检验有异议,应在 15 日内书面子昂检验机构提出申述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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