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林抚育有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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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 20 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工作机制的建立、相关规定规程的落实、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批复、作

2、业设计编制与批复、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省林业局按照山东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落实各职能机构职责,制定办事规则,加2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第五条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幼龄林透光抚育和卫生伐。试点任务主要安排 国 有 林 (包 括 公 益 林 、商 品 林 )中 幼 林 抚 育 和 集 体 及 林 农 个 人所 有 的 公 益 林 中 幼 林 抚 育

3、。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GBT(1646-2005)、生 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农田防 护林采伐作业规程GBT(1713-2008)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抚育工作。第七条 试点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第二章 作业设计第八条 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省林业局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

4、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及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第九条 作业设计审批及备案。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以县3为单位报所在市林业局审批,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第十条 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市林业局批准同意,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方可变更。第三章 施工作业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必须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暂时没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必须委托相关部门培训森林抚育技术人员,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

5、工。在保证抚育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施工人员尽可能使用本场职工。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森林抚育经营质量管理办法。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依据作业设计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4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第四章 检查

6、验收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组织领导。省、市、县(市区)各级都要成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织林业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一)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提出检查申请。县级林业部门要及时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

7、同时申请上级部门进行复查。(二)市级复查。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和申请复查报告,进行全面的复查。复查结束后,形成复查验收报告报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与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5(三)省级核查验收。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核查验收。第十九条 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的相关 规定追究领导和责 任人的责任。第二十

8、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验收和资金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一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试点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抚育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第二十二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抚育后每年定期监测,特别对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

9、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重点分析。第二十三条 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程序定期向省林业局提报监测报告,省林业局组织管理和6技术专家进行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第六章 信息档案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报省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小班卡片和相关电子资料。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试点单位

10、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经批复,试点单位每个季度都要及时将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附件 2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更好地指导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 2009)、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 号)、 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

11、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第三条 森林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优先选择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优先安排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及铁路两则等影响景观的林分。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

12、效。8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章 抚育对象第七条 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的规定执 行。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采伐对象。(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2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4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5流程 1000 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

13、地区1山体坡度 36以上的地段;2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3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第八条 防护林 在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列为抚育对象。1郁闭度 0.8 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植被受光困难;92人工幼林植被总盖度 80%以上,林木受到灌木杂草严重压制;3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 10%的林分。第九条 特用林 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1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的林分;2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3遭受病虫害、火灾

14、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 5%的林分。第十条 用材林 中幼龄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1郁闭度 0.8 以上中龄林;2郁闭度 0.7 以上,下层目标树幼树较多、分布均匀的中龄林;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枯立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 30%的中龄林;4树高 30 厘米以上的天然更新每公顷幼树超过 3000 株,或 30 厘米以下的幼苗幼树超过 6000 株,更新频度超过 60(2米2 米样 方 25 个以上 ),幼苗幼树层的植被总覆盖度 80以上;5幼龄林郁闭后目标树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制时;106郁闭度在 0.9 或分布不均郁闭度 0.8 以上的人工幼龄林

15、林;第十一条 直播造林林成林后,穴内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林木开始分化时,应列为抚育对象。第三章 抚育技术第十二条 抚育间伐方式(一)透光伐在人工纯林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主要伐除过密的和质量低劣、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合理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当林木分化加剧,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进行

16、,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合理调整立木密度,使保留木具有较好的营养空间,促进保留木生长,培育良好干形。(四)卫生伐11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第十三条 抚育间伐方法(一)透光伐对需要透光伐的幼龄林全面伐除有碍保留木生长的乔灌木、藤蔓和草本植物。(二)疏伐1下层疏伐 用于同龄纯林。伐除生长不良弱小木或容易引起病虫害的枯立木、风倒木、风折木、濒死木等。2上层疏伐 适用于阔叶混交林、针阔混交林,尤其是复层混交林。伐除位于林冠上方的霸王树、干形不良的优势木。3机械疏伐 适用于株行距整齐的人工林。每间隔一定距离,按事先确定的采伐行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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