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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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保险案例2005 年 10 月 l7 日,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将其一台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保险金额 12 万;保险期限一年。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报失,保险人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自燃、明火烘烤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出险,全部烧毁,经消防处勘查和调查,结论为: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油箱防爆孔盖脱落,油箱内的汽油窜出,遇火花引燃汽油发生火灾。投保人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编写的防火手册对“自燃”解释为“凡是不需要外界明火作用

2、,而是由于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通常是由于缓慢的氧化作用),或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达到其燃点而引起的自行燃烧”叫“自燃”。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因此王先生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12 万元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银发 144 号”文件中对“火灾”和“自燃”的解释, “火灾:在时间成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是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车辆的损失”,“自燃:保险车辆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根据消防局勘查、调查结论,出险原因

3、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投保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的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实、合法、有效。本案保险单背面虽附有“除外责任”条款,但因被告并未将该除外责任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不得以此条款拒绝赔偿。判决被告交付保险金 12 万元及逾期赔款的利息。【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1、导致被告败诉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2、被告的另一个失误在于在对“自燃”等非保险专业领域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时、忽视其他专业领域由权威的、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造成冲突,导致保险事故范围无法与被告预期一致,保险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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