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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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全体职工的请假和销假程序、内容和方法,保障正常的工作和休假秩序,结合水文行业特征,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在 xx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工作的全体人员。(三)休假假期当年有效,不能结转次年使用。二、请销假的审批权限(一)测站职工汛期原则上不允许休假,极特殊情况经联系局领导批准除外。(二)所有的请假事宜按相关权限进行审批。各科室及基地第一负责人的请销假由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基地(含所属测站)非管理岗人员请销假由各基地审批;各基地管理岗位人员的请销假权限:基地副主任的请销假

2、由分管局长审批,基地其它管理岗位人员 3 天以下(含 3 天)的休假由各基地审批,3 天以上的休假由各基地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各基地必须做好请销假登记。机关各科室非管理岗位人员 3 天(含 3 天)以下的休假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3 天以上的休假由各科室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科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各科室管理岗位人员的休假由组织人事科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三、请假的条件和假期(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严格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原则上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安排休假。每年初由本人提出休假计划,各单位审查、组织人事科综合平衡,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执

3、行,各单位第一负责人的休假由局长审定后执行。1凡在当年内(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职工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累计请病假 2 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累计请病假 3 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累计请病假 4 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2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也可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可以合并使用,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分几次休假。3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4各

4、测站的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次年的 3 月底前休完,各科室、基地的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次年 2 月底前休完。5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向下一年累计。(二)探亲假的条件和假期1市内人员一律不享受探亲假,除可利用周末往返探望父母的市外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外,其他可享受探亲假。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不能享受探亲待遇。3参加工作一年以上,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4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5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6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

5、假一次,假期 20 天。7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8探亲假期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9工作人员具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病休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它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满 30 天,与父母团聚满 20 天的,在当年(指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或本四年内(指已婚探父母)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以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三)事假的条件和假期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

6、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休假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必须先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事假一般情况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果当事人当年有年休假应首先冲减年休假。(四)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丧假的条件和假期1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0 天,正常婚假 5 天。2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2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胞增加产假 15 天;晚

7、育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未生育女职工怀孕不足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 15-30 天产假,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3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至婴儿 1 周岁期间,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休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 75%发给。4施行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 3-5 天的护理假。5工作人员直系亲人去世,需料理有关后事的,经单位同意可以适当给予丧假。 (五)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各基地可安排测站人员集中在非汛期轮流休假,可与年休假、探亲假合并使用;局机关和各基地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休假。(六)病假凭相关权限

8、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请假,但必须先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四、休假的待遇(一)病假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的 50%(工作性津贴22 天0.5请假天数),因公负伤的除外。(二)休事假期间,按冲抵年休假后的天数扣发工作性津贴,即工作性津贴22 天请假天数。(三)年休假、探亲假1探亲假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的报销,凭组织人事科出具的销假单,在局财务科按财务规定报销。2各基地在非汛期应安排测站人员分批、分次休年休假和探亲假,休假期间福利、奖金照发。3在局机关科室和各基地机关科室工作的人员的年休假和探亲假,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休假,休假期间福利、奖金照发。(四)探亲假、年休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

9、节育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照 xx 人发200757 号有关规定执行。连续请病假在 20 天(含 20 天,下同)以上 45 天以下、或请病假累计在45 天以上 90 天以下,连续请事假在 10 天以上 20 天以下、或请事假累计在 20天以上 40 天以下,累计旷工 3 天以上 5 天以下的,扣发半年的工作性、生活性津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连续请病假超过 45 天(含 45 天)或请病假累计超过90 天(含 90 天)、连续请事假超过 20 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40 天、连续旷工3 天或累计旷工 6 天以上的,扣发一年的工作岗位补贴、生活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五、附则(一)各站、科室应在本年度内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休完年休假、探亲假、国家法定假日。(二)职工休假后必须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先办理续假手续,若未办理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三)所有休假都必须出具相关的书面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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