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0716033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意见鄂人保1992106 号各地(市、州) 、县(市) 、林区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省直各部门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各事业单位:为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人事部人退发19922 号和省人事厅鄂人199224 号文件精神,参照鄂劳人险 1986第 203 号文件规定,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就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省凡由人事部门审核工资基金的各

2、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各用人单位应按全部在册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定期向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逐步积累。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为基数,按 16%的比例提取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2、劳动合同制工人以本人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为基数,按 3%的比例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与单

3、位按比例提取的金额,一并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缴纳。3、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 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存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4、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国家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老有所养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各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时缴纳,各级机关事业单

4、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征集。1、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应从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之月起开始缴纳。在此“ 实施意见” 下发前未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补缴,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应按养老保险工作分工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将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金(不含已提取的管理费)和利息,如数结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2、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收付款单位应事先签订协议并注明委托银行办理见单付款。由用人单位每年末月或人员、工资变动时,持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台账” 、 “明细账卡”,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核审,填写 “核定单”,

5、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各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并直接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凡未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一方提出异议的,机关事业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后,不得办理见单付款。有关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扣款的,付款单位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依法起诉。3、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收缴(具体收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除必须补缴本单位应缴的数额外,每逾期一日,加收本单位应缴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结算

6、手续,只对各主管部门和所属的二级单位,一律不对个人办理结算手续。5、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工资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调整手续,并如数缴纳调整后需补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追缴应补缴的全部数额养老保险基金外,还要处以相当于少缴养老保险金总额 30%的罚款(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罚款按现行规定处理。四、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开支的主要项目:1、退休费。用于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费。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凡符合退休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发放标准及办法按国务院和

7、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医疗费。用于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医疗费。发放标准按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3、丧葬补助费。用于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执行。4、抚恤费、救济费。用于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放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待遇标准执行。5、管理费。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公务费、业务费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暂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5%的比例提取。县(市)提取的管理费留存 85%,上缴地(市、

8、州)15%,其中 8%留地(市、州) ;地(市、州)和县(市)提取管理费的 7%上缴省里调剂使用。提取的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按年编制预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管理人员的经费和公务费等,按照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业务费等,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不准扩大范围,严禁挪作他用。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妥善解决有关问题。1、 “养老保险基金” 收支应同其中提取的管理费收支分别记账,单独核算,专项进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基金结余按规定在

9、留有机动的前提下,存入财政专户,加强财政管理。2、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手册”、 “收缴台账 ”、 “明细账卡”、 “委托收款凭证”、 “收缴核定单” 等,全省统一印制,对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制度,逐步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3、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和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扣除管理费后,连同利息在内,全部划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投保的养老保险机构,由新的

10、单位继续投保。4、已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聘用为干部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5、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后,经批准退休的,应将退休审批表和“养老保险基金手册” 报送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核审,凭 “养老保险基金手册”依规定领取退休费,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拨付给原机关事业单位发放。6、机关事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统筹规划、上下协调、分级管理。各地(市、州) 、县(市)负责所属机关事业和中央、省属(劳改、劳教系统除外)在当地事业单位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汉)和中央在汉事业单位由省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7、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积级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认真做好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上缴、核算、转移和报表等工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严格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侵占、贪污、挪用退休养老基金的行为,必须从严惩处。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出之日起实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