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休闲农业示范县和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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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甘肃省休闲农业示范县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精神,引导我省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和省委、省政府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自然环境、田园景观、农业生产、民俗风情、农耕文化、农业设施、农家生活等资源,为城乡居民和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习作、度假、体验、娱乐、购物等多项休闲需求的农业经营形式和新型业态。第三条 休闲农业示范县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休闲农业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扶持政策完善

2、、工作体系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基础条件完备、产业优势突出的县(市、区)。第四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休闲农业经营实体或专业村,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专业村、新农村建设点等。- 2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的评审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参与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经营自主权。第六条 省农牧厅成立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评审委员会,负责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的评审认定工作。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农村经营管

3、理处,具体负责有关标准的制定,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七条 休闲农业示范县基本条件:1、科学编制了休闲农业发展规划。休闲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结构布局合理,工作措施有力。2、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根据本县休闲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3、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休闲乡村及农家乐集聚区等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农业基础设施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

4、发展休闲农业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4、县域范围内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 3 -务能力。休闲农业各景点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教育功能园区。5、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点 5 个以上;休闲农业点分布在全县 2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点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体验项目吸引力强,餐饮、服务功能齐全。休闲农业产品开发设计能体现出

5、当地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特色。6、年接待游客 30 万人次以上,休闲农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占 70%以上, 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 5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第八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1、符合农业种养产业政策和规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有较大的推动作用。2、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社会形象良好。有较为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没- 4 -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质量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3、功能完善。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

6、鲜明,功能突出。各项卫生设施达标。有完备的通讯、网络、游览、娱乐等设施。项目设计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教育、体验等功能。4、基础设施健全。各种标识标牌清晰。道路通畅,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餐饮、住宿及卫生条件较好。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5、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发展前景较好。近三年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

7、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 5 万人次以上;有效带动周边农户就业增收,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 70%以上;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带动性。第九条 休闲农业示范县申报程序:- 5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休闲农业示范县申报表;(3)本县休闲农业发展情况;(4)本县休闲农业发展规划;(5)本县与休闲农业相关的表彰通报、有关报道及其他图片资料等。3、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

8、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审核,并加注审核意见后向省农牧厅推荐。第十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在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书;(2)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介绍;(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近两年度财务报表;(5)表彰通报、新闻报道、荣誉证书及其他图片资料等。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休闲农业经营主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评估,符合条件的向市- 6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3、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点材料的审核,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择优报省农牧

9、厅。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1、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认定。2、经评审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在“甘肃农业信息网”上 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七天。3、公示通过的,由省农牧厅分别颁发“甘肃省休闲农业示范县” 、“ 甘 肃省休闲农业 示范点”牌匾和证书。第十二条 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评审委员会根据示范县、示范点的条件和相关要求每 3 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第十三条 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应当每半年向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省农牧厅将优先给予支持和奖励,纳入省休闲农业重点宣传计划,进行宣传推介,并择优推荐评选全国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休闲农业示范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 7 -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休闲农业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第十六条 未经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评审委员会认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甘 肃省休闲农业示范 县、 “甘肃省休闲农业示范点” 名称和 标志。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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