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0673767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 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 遵守本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

2、工、材料、设备 等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应当坚持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 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

3、、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2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第六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 对工程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项 目法人应当于 1 小时内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 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

5、、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3重要痕迹、物证,并 进行拍照或录像。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 24 小时内向第七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第十条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名称、建 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及建设相关单位;(二) 事故 发 生的时间、工程部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 事故 发 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 事故 发 生原因初步分析;(五) 事故 发 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 事故 报 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七) 其他 应 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 各级水

6、行政主管部 门或流域机构 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三条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第十四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

7、门负责调查的质量事故。4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质量事故的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相关部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 查 明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 组织进行技术鉴定;(三) 认 定事故的性 质和事故责任;(四) 提出工程处理建议;(五) 提出 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

8、文件或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 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时,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发 生事故的工程概况;(二) 事故 发 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四) 事故 发 生的原因和事故

9、性质;(五) 事故 责 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 事故防范和工程处理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 告报送负责事故 调查的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 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 质量事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质量事故,30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10、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 付,待 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第五章 工程处理第二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一般质 量事故,由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报水利部备案。6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 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 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凡涉及初步

11、设计原则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事故部位 处理完成后,必 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 量事故处理费用,依据事故 调查报告批复中的事故责任划分,依法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六章 事故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事故 责任人和单位需要 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条 依据批复的事故 调查报告,由于

12、工程参建 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所发生质量事故级别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依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对质量监督单位 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7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

13、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 迟报 或者漏 报事故的;(三)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 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谎报 或者 瞒报事故的;(二) 伪 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

14、) 转 移、 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 拒 绝接受 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 事故 发 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 规定,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流域机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 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 阻碍、干涉事故 调查工作的;(四)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三十六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1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一) 对 事故 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 年 3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9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损失情况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3000 500 3000 100500 20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 1001000 30100 1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36 1 3 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注: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须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