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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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6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7 年 10 月 12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4 月 17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

2、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的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6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3、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省民政、财政、价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

4、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二章 设 立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省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高等学历教育除外)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6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第九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和师范、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不含师范、医学类),由省人民的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

5、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应当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6行政部门

6、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冠以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并与民办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未经省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章程、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类别

7、、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6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突出职业院校的特色,加强实践教学,建设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合理安排课程结构比例,完成国家规定的实

8、践教学课时。民办学校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十六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资助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

9、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6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前,将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备案。正式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内容相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

10、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应当发给学位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发给非学历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受教育者,经培训合格的,发给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6第二十条民办学

11、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城管)、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学校周边安全。第二十一条提倡民办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民办学校可以为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助学应当由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承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鉴定相关的民办

12、学校。第四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6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才

13、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高等学校参照非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事管理。第二十七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其他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与民办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以及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和调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受教育者的建议、意见和申诉,

14、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受教育者对学校不按规定予以答复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诉。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6三十日内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教育者。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受教育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就业。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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