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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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账户管理1.业务简介外汇账户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外汇账户主要分为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外汇账户,其中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又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按资金来源和性质又分为外汇资本金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

2、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是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账户。企业出口收汇资金到达银行后,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会根据中国电子口岸中“ 出口收汇” 项下外管局 对该企业核定金额标准进行核查,若核查成功则该款项可以从待核查账户中划走或结汇。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包括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及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之外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须经外汇局核准。2.相关规定2.1.境内机构外汇账户2.1.1.境内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应当分别开立。其中,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1)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5)临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1.2.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

4、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2.1.3.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2.1.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1.5.异地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开户,确因经营需要可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开户地外汇局进行监管

5、。2.1.6.境内外汇划转。境内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经常项目项下,金融机构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但需在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之内;资本项目项下,外债类还本付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利润划转、以利润增资、注册资本转让及中方投资者以外汇做注册资本的均需经外汇局核准方可办理划转手续。(1)境内机构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且不同币种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在无对外支付情况下进行外汇买卖,境内机构不得利用外汇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2)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

6、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不需经外汇局审批。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3)划转时,应审核以下材料: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国际招标项下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应当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单据;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应

7、当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资本项下外汇划转需持外汇局核准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1.7.资本项目外汇账户2.1.7.1.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并保留外汇:(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境内买卖 B 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的外汇。资本项目下不可收付外币现钞。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开立的

8、B股交易账户内资金不可结汇。经外汇局及上级行批准具有外汇资本金结汇权限的金融机构可真接为境内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除此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均需报外汇局审批。2.1.7.2.外汇资本金账户(1)外汇资本金入账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资本金账户入账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限额;超限额部分做暂收处理,等客户到外汇局重新核定限额后入账,如超过挂账时间仍未核定要及时退汇。(2)经外汇局批准取得外汇资本金结汇资格的金融机构为开户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该金融机构自行审批办理;其他金融机构为开户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须凭

9、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时,对于累计超过核定限额、超出账户余额、超出核定收支范围部分不予办理。(3)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2.1.7.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1)国内外汇贷款还贷专户开立无需经外汇局核准,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开立贷款专户,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并定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审批。(2)国内贷款专户只允许在债权银行、债务人注册地银行或贷款资金的划出行开立。(3)债务人以其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

10、业自有外汇确认书,先以自有外汇还贷,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还贷。(4)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议可以提前还贷。2.1.7.4.外债专户(1)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做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原程序报批。(3)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做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4)境内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债账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若发现境内机构有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外债管理部门,并协助其进行调查。(5)外债

11、实行逐笔登记制。2.1.7.5.外币股票专户外币股票专户收入范围为发行外币股票的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2.1.7.6.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1)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及相关费用。(2)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2.1.7.7.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简称“股 权转让对价” ),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

12、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2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2.1.8.收付外币现钞2.1.8.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藉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如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以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须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 可以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单

13、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 须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局在核准外币现钞提取时,应区分贸易和非贸易性质,审核外币现钞提取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2.1.8.2.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2.2.个人外汇账户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3.操作流程3.1.境内机构外汇账户3.1.1.经

14、常项目外汇账户3.1.1.1.账户开立(1)客户申请境内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开户并提交以下资料: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审核开户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打印查询结果。审核查询打印的境内机构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并由经办、复核、业务主管签字后,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注: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境内机构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出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15、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通知书,将企业留存联退申请开户境内机构。将境内机构申请开户资料复印件、查询打印的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通知书(银行留存联)设专夹保管。为境内机构开户后次日,将相关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按周汇总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通知书(外汇局留存联)并报送当地外汇局。3.1.1.2.账户的使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作定期存款,无须经外汇局审核,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3.1.1.3.账户的变更(1)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

16、变更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并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账户变更手续。(2)开户金融机构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变更后的境内机构基本信息。(3)开户金融机构审核境内机构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账户变更资料,审核无误并由经办、复核、业务主管签字后,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外汇账户变更操作。(4)开户金融机构在开户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出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 关闭通知 书,将企业留存联退境内机构。(5)开户金融机构将境内机构申请变更资料复印件、查询打印的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通知书(银行留存联)设专夹保管。(6)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后次日,将相关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7)开户金融机构按周汇总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通知书(外汇局留存联)并报送当地外汇局。3.1.1.4.账户的关闭(1)境内机构向开户金融机构提出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2)经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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