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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重庆农二哥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 第四条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武陵山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第二章 股东、
2、股权设置和管理第八条 承认合作社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本章程规定,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的村民以及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的投入者均为合作社股东。 第九条 合作社实行“民投资、民管理、民受益”的管理方式,按股权实行保底分配,年终视经营状况按股权进行再次分红。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按人民政府颁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入股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股权 合作社设置的总股权数以当年实际参股经营股数为准。分土地股和投资股;土地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田折算
3、股份 1 股,股权在 2028 年承包期内可以继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和村委会同意可以转让;现金投资入股按 5000 元/每股计。第十二条 股东享受平等权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抵押。 第十三条 入股后,合作社对持股者签发由合作社董事长签字的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土地股分红有两种形式:一是耕作股的土地已被租用,这种土地股拥有分红权。二是记储股的土地未被租用,仍由农户耕种,这种土地股没有分红权。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的社员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权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
4、配;(三)有权对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优先参加合作社的付酬劳务。(五)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反映或举报。(六)社员入股自愿,有权提出退股请求,报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批准。第十五条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支持合作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合作社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退股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5、和职权第十一条 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每社推一人为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合作社社员
6、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一)董事会设成员 6 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社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三)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制定本社财务管
7、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7、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四)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五)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本社设监事会成员 6 名,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可
8、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有董事和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四条 本合作社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理)负责制,主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对董事会负责,本合作社设主任 1 名。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及租赁收入。第
9、十七条 考虑到目前农民风险意识不强和农田收益水平等因素,为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股份合作的积极性,本合作社三年内实行保底分配办法,土地股每年每股优先保底分配。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保底分配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凭社员证领取。第六章 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和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合作社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