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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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有关理赔问题,一直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一块必须铲除的诟病。本文结合新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范围的重新界定。关键词 新保险法 保险利益 保险意识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其中更加强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力度。以下结合当前新保险法的(执行)现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一、新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概述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我国新

2、修订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利益主要代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具备的法律中承认的利益。在这一规定中,包含了人身保险利益以及财产保险利益等多重定义。但是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所区别。人身保险利益,主要指投保人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而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维持原有利益,强调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备的法律所属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等;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指保险利益具有经济性特征,如果投保人没有了经济中的利害关系,那么对保险标也不会产生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研究(一)合法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利益,必须受到法律认可及法律保护,只有这样,如果这一利益受到损害,才能由权利

3、主体主动提出利益保障问题。合法利益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保险法、法律认可的其他渠道等,如有效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非法利益形式参与保险,就不存在保险利益问题,即使保险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也视为无效。(二)客观利益客观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现有利益两部分。一方面,现有利益主要指已经事实存在的利益,例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预期利益主要指客观上可能产生的合法的未来利益,如企业的预期利润。应该注意的是,预期利益应建立在现有利益基础上,不能随意、盲目设想。(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主要通过货币来计量,以此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

4、益。投保人的投保目标就是为了弥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出险而受到经济损失,如果该损失无法以货币计量,那么即使保险事故存在损失,也难以确定最终补偿数额,难以实现保险的赔偿或者给付。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可以用货币 衡量的经济利益。三、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一)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可以说,保险利益是新保险法的核心所在,也是根本制度要求。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中的四大原则之一,对有关保险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各自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在原有的保险法中,只规定了保险利益为投保人对保险标具备法律中承认的利益。但是在新保险法中,进一步巩固、扩大了保险利益范围。同时,在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

5、同内容,也有所规定,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已经形成保险利益关系。这一内容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并未发生事故的时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具备的保险利益。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关系,但是当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几年或者几十年时间,由于双方离婚,失去了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但是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仍要继续缴纳保险费。根据这一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依据新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规定,此处似乎是被保险人) 。但是对

6、于财务(产)保险合同来说,在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 标具备保险利益。为了避免由于被保险人道德风险,规定被保险人自始至终都具备保险利益,但是该条款中仅重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因此,有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略有失误,极易对投保人产生误导。(二)规范相关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在制定合同时,不需要同对方协商。例如,有关保单条款、保险费用制定、风险分摊原则等,专业性较强,只有从事该行业的业内人士才能深入理解。因此,有关保险合同中的大多专业条款,多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固定形式。由于这种格式合

7、同的专业性极强,普通老百姓无法深入理解法律术语,只能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公司凭借专业优势,在合同中明显弱化自身责任,一旦出现争执与纠纷,就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当前,世界各国法律已经对格式合同问题进行纠正与限制,以协调利益失衡问题。在我国新保险法中,鉴于保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补充说明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在投保单、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中明确标注提示信息,并有责任对该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向投标人作出说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说明,则该条款可以不发生效力。 另外,为了确保投保人在投

8、保之前,可对保险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内容有所了解,最终客观决定是否愿意投保,在新保险法中进一步提出保险人知情权的重要性,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履行的全部义务说明,为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中,应附有格式条款,以便投保人处于主动地位,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投保的基础,并提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谓提示义务,主要指合同中凡是涉及到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该包括全部免除责任与部分免除责任。(三)进一步明确理赔程序与时间在新保险法中,进一步细化了保险的理赔程序,明确并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与时限,以确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顺利实现索赔保险金的权利。首先,保险人具有要求被保险人补充各种索赔材料的权利。通过新保险法 ,如果保险

9、人判断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申请材料、证明等不完整,就应该以书面通知形式一次性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材料,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时间;其次,明确理赔的期限以及通知义务。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人收到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应及时做好核定工作,要求复杂情况,也要在 30 日之内给出核算结果。同时保险人以核定结果的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样,更利于监督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行为,以便核定相关责任;再次,如果保险人做出拒赔决定,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在新保险法 中,保险人受到索赔申请之后,如果判断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尽快做出核定,并于 3 日内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通知书,明确说

10、明理由,这样更容易解决纠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四)遵循“不可抗辩”原则新保险法在原有基础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完善与修改,其修订原则奠定在避免保险人权利滥用、弱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提高被保险人利益基础上。首先,统一规范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弱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新保险法中 ,将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与保险标等相关事实放在重要位置,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将从过去的“过失”责任,界定为“重大过失”责任;其次,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避免保险人放大权利。过去的保险法中,缺乏对保险人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期限;在新保险法中,进一步补充,明确规定从保险人获知解除事项之

11、日起,30 日之内不解除权限,则解除权消灭,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利怠用行为,维持稳定的保险合同关系;再次,遵循“不可抗辩”原则,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在新保险法中,除了在保险人违法“合同解除权”期限情况下,还提出如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时间,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即不可抗辩,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五)规范保险标的转变行为在原有的保险法中,过于保守,不承认由转让保险标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转让行为,规定转让保险标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如果保险人同意继续承包,方可变更合同。实际上,限制保险标的转让行为,主要为了避免转让保险标而增加风险,进而造成保险人责

12、任与收益不匹配。但是在原有规定中,并没有对危险程度增加与否进行区分,只要保险人不同意转让保险标行为,那么保险合同就属于无效,保险人将不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不利于保险人利益。但是在新保险法中,遵循“契约自由、交易自由”的原则,承认由转让保险标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转让。这样,更利于维系稳定的保险关系,避免由于转让保险合同而造成的中断行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转让保险标产生的质疑与争论。另外,新保险法同时规定,当转让保险标之后,如果风险程度有较显著的增加,保险人除了具备解除合同权利之外,同时也要承担对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该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显著增加”

13、 ,并非“增加” ,扩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避免保险人滥用该条款,仅由于保险标增加了风险程度而随意提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由上可见,随着新保险法的出台,更加强调保险利益的相 关研究,同时突出保险实务的重要性,是一次保险利益立法的改革,提高保险利益规则的可操作性,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确保被保险人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减少道德风险及保险赌博问题,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舒钰虹以人为本新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中国保险2009(6) 2徐牧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4) 3金涛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论解读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 4梁鹏保险利益概念立法之检讨以我国保险法第 12条为中心的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 5杨玲梅对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检讨与反思太平洋学报2009(6) 6郭宝宏人本思想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发展2010(5) 7李然从新保险法的几大变化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 8李永青从解读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来认识加强人身险销售品质管理重要性区域金融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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