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森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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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1辽宁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 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林地,必须遵守本条例。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林业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五条

2、 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国有园林绿地(不含国营林场),由城建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林业和城建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要职责:(一)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及制定林地保护、开发、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1利用规划;(二)林地产权登记、变更;(三)审核批准征占用林地;(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五)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第七条 对在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

3、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按中华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核发证书。第九条 办理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铁路、交通、部队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大连市政府确认核发林权证;其他林地,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确认发证。第十条 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申请书、原始权属证明和林木种类数量、林地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一条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所有者可以拍卖宜林荒地,出租林地使用权,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依

4、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必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1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二)使用期限;(三)使用期限内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具体要求;(四)使用期满,地上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归属;(五)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和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林地及其林木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5、林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林地使用权,但必须履行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林地所有者、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林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十四条 因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权的,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林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五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1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林地的保护,珍

6、惜林地,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林地,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等特殊保护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不得用任何方式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第十八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和非抚育性修枝割草。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限期退耕还林。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采石、取土等,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林地地貌,及时归还林地。林业主管

7、部门应视恢复程度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开发、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业队伍造林与群众义务植树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1相结合的办法,限期绿化现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第二十一条 林业生产单位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投入。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对保护、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应给予经济扶持。金融、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政策给予低息贷

8、款和贴息。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的,应逐步实行生态效益经济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济组织、林业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筹集林业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政府拨付用于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资金和银行贷款。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征用、划拨手续。需采伐林木的,还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和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发放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9、提供下列文件:(一)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1(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三)县以上林业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征用、占用林地设计;(四)征用、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和地面附着物说明及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六)需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和砍伐树木。对连续两年不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和位置使用林地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使用林地许可证

10、,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十六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侵占林地的,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交纳育林费。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1第二十八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各项费用标准:(一)林地补偿

11、费:用材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3 至 5 元;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地,按用材林地的标准补偿 40%至 70%;防护林地按用材林地标准的 2 倍补偿;特种用途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用材林地标准的 3 至 4 倍补偿;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4 至 5 倍补偿;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有收益经济林地的标准补偿 50%至 70%;城郊林地按苗圃地补偿标准补偿。(二)林木补偿费:1、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实际投资补偿,培育费前 3 年为造林投资的 5 至 7 倍,从第 4 年开始,按前 3 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 15%

12、至 20%;2、中龄林,按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 70%至 80%;3、近熟林,按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 40%;4、成熟林,按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 15%;5、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上述标准的 2至 3 倍补偿;6、经济林,按造林实际投资和年产值协商议定,合理补偿;7、拆除林地其他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补偿。(三)安置补助费:比照辽宁省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标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1准执行。(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有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5 至 10 元;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地,每平方米 3 至

13、 5 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林地,按有林地标准的 2 至 3 倍征收;苗圃地和城市郊区(含县级镇郊)林地,每平方米 20 至 30 元征收。(五)育林费,按林地、林木补偿费总和的 20%征收。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标准补偿外,还应当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第三十条 修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大型农业灌溉基础设施以及省级以上的重大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林地补偿费按标准减半征收;林木补偿费按照标准的低限征收。确属仍有困难的,其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

14、府确定。第三十一条 架设电力、通讯线路的林地补偿费,杆塔、拉线基础及外缘规定范围内用地,按规定的标准征收;线路通道及两侧向外延伸的保护地,分别按标准征收 50%和 30%;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植被恢复费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第五章 罚 则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1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或拆除林地上新建设施、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擅自变更或调换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 5 至 15 元罚款;(二)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处以木材价值 1 至 3 倍罚款;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至 20 元罚款;(三)未经批准,利用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 2,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四)擅自占用特殊保护林地的,处以 10,000 至50,000 元罚款;(五)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从事放牧、非抚育性修枝割草的,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六)使用林地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及损毁林地附着物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至 15 元罚款;(七)未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至 15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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