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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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5违约责任答辩状二手房买卖违约答辩状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 针对原告 Wb 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举证期限。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5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3、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 30 日。(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四)、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二、协议有效。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 2004 年 4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

4、5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 ,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

5、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 000000 号房产证的意见。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5(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 2007 年 6 月 19 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 2007 年 6 月 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 2007 年 6 月 19 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 2007 年 6月 19 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

6、性没有诉权。(三)、通俗的解释。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 ,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 2007 年 6 月 19 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5在这里我郑重告

7、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 00000 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原告诉称:“WZL 是在明知被告 Wy 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 三区 5 号楼 2 门 402 号” 。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 ,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

8、,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5谈。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 Wb 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 ,是一种推定的“知道” 。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

9、不知道” ,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 。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 。所说的“应该知道” 、或者是“不应该知道” ,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 ,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 ,目的就是为了制裁 “瞪着眼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5睛说瞎话” 、 “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

10、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

11、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 ,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5陈述的“不知道” 。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

12、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本案第一被告人 Wy)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5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

13、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这样规定,既是立

14、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 ,面值也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5过是 5 角。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 5 角出售,价格太低” ,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 5 角钱回收“猴票” ,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协议)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因为,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第一被告之子)的权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辩人(第二被告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 ,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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